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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机场领丢失电脑被掉包续:机场人员失误导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1日17:42  南国早报

  顾女士丢失的手提电脑被南航空姐捡到交给南宁机场,但却在机场的失物招领处被他人领走一事(见本报4月11日第9版报道),目前有了最新进展:4月20日下午,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司副总经理张世勤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他代表机场方面对顾女士的电脑被人“冒领”而没能顺利领取表示歉意,但对顾女士要求机场对她的电脑中的所有资料被删除负责并道歉等其他要求则“难以满足”。

  警方调查:

  机场工作人员严重乌龙

  4月11日,顾女士到机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正式报案,请求查明被冒领的电脑是如何被人“冒领”的,电脑有没有被人动过手脚,有没有被改过密码,其中的信息是否安全等。

  4月16日,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正式答复顾女士,称他们已经赴柳州找到覃姓男子调查事件真相。调查显示的是一个这样的结果:

  覃某某说,3月28日他确实在桂林——南宁的航班上丢了一台电脑。机场警方告诉顾女士,他们调出事发当天机场问询处工作人员接到询问时的录音对话,听完后警察也哭笑不得:

  当覃某某委托同事致电南宁机场问询处,询问“你们有没有捡到一台笔记本电脑”时,机场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主动反问对方“你的电脑是不是银色的苹果电脑”,“是不是装在黑色有白边的包包里”……大量的信息在电话中被“主动”泄露。

  接着,覃某某来到南宁机场问询处,准确报出这台电脑的特征、捡到电脑的航班日期和航班号,并出示身份证复印件,留下手机号码,顺利领走电脑。后来,覃某某重装电脑系统,将电脑中的原有信息覆盖掉(格式化)。也就是说,顾女士电脑中的全部资料已经被破坏删除。机场警方认为,根据覃某某的口供,电脑信息应该没有被窃取。因此,从构成诈骗的要件看,此案够不上刑事案,覃某某顶多算是“侵占”。但如果涉及到追查究竟是谁应担责和对被毁坏的资料的赔偿问题,那属于民事责任,不归刑侦大队管。

  机场表态:

  失主四点要求不能接受

  顾女士认为,既然警方已经调查清楚,那很明显是机场方面的责任,因此向机场提出4点要求:一、书面对电脑为何被人刷机给予解释并道歉;二、恢复被破坏的电脑中的资料;三、赔偿损失;四、承诺电脑中的资料不会被泄露,如果将来因此事引起泄密,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南宁机场承担。

  对顾女士的要求,机场警方和机场方面均不愿出具正式的调查结果。顾女士告诉记者:“直到4月17日我离开南宁,机场也没有人给我正式的回复。”

  4月20日下午,中国民航广西分公司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司副总经理张世勤在电话里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张世勤说,冒领事件的调查结果在南宁机场公安分局,根据调查结果和他们的内部调查,他们认为,机场工作人员对该电脑的发放程序是符合规定的。这个程序主要对两个事实进行核定,即核定认领人员身份和核定物品特征,如果来人能描绘出丢失物品的特征,又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即可领走丢失物品。在顾女士的手提电脑被冒领这件事中,前来冒领的覃某某说出了丢失物品的特征,包括电脑的品牌、型号、颜色,还有航班号、日期等,并出示了身份证,所以工作人员发放了该台手提电脑。在领取遗失物品中,物品的原始购买发票和旅客在拾到该物品的航班上的乘机凭证并不是必备条件,所以工作人员没有进一步核实覃某某是否乘坐该趟航班。

  对覃某某既然没有坐过这趟航班,如何得知失物招领处有一台从该航班上捡到的电脑一事,张世勤说,他们刚开始也怀疑内外勾结的可能性,也向机场警方报了案,但警方已排除了这种可能性。机场这几天一直联系顾女士,想请她来把电脑领走,并代表南宁机场对她的电脑由于被人“冒领”而没能顺利领取表示歉意,但对顾女士提出的其他要求则“难以满足”。

  失主质疑:

  机场方面避重就轻

  对此,顾女士称,南宁机场避重就轻,仅对“没能顺利领电脑”表示道歉,却对电脑被他们发给他人、电脑系统被损坏、资料损失等避而不谈。

  顾女士认为,如果警方的说法真实,那么机场主动透露她的电脑信息和乘机信息给其他旅客,导致电脑被他人领走,机场仅仅一句“领取人手续齐全”就能推脱责任?机场到底应不应该对航空公司或个人捡到后移交来的旅客行李负有保管责任?机场仅凭口头描述物品特征和身份证复印件,就发出旅客丢失物品的“程序”是否与常识和法律相悖?此外,覃某某冒充另一航班的乘客领取失物,是否也应该追究一定的责任?顾女士期望民航总局和法律界人士指点迷津。本报记者 黄群峰

(编辑:SN055)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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