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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网络揭短泄愤引发300万天价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5日15:25  法制与新闻

  ■ 庭审现场 ■

  借网络揭短泄愤,诋毁竞争对手,因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而成为当下恶性竞争的新动向,由此引发的商业恶战也屡见不鲜,已引起各界高度关注。从“蒙牛”、“伊利”两大牛奶巨头的网上较量,到“360”、“腾讯”两大IT公司的网上叫板,无不是借网络相互攻击的典型案例。网络诋毁,真能成为商家制胜的秘密利器吗?一起因借网络揭短泄愤引发的天价索赔案给大家带来警示。

  江中帆/文

  合作伙伴闹翻脸 仲裁未能平纷争

  徐正超是一名成功的商业人士。1995年9月至1998年7月,徐正超在美国哈佛大学攻读遗传学硕士课程,并于2001年6月获得该校颁发的文学硕士学位证书。学成回国后,他于2004年2月27日和12月27日,分别在北京和上海成立了康复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康复)、上海康复网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康复),均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主营业务均为健康管理。

  经过一年多的经营,徐正超的公司很快打开局面,生意做得风生水起。为了扩大经营规模,2005年11月,上海康复在江苏省南京市又设立南京分公司。随后,2006年至2007年间,北京康复又相继在广东、武汉、重庆等地设立分公司。为增加公司的知名度,公司于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期间,投入巨额资金,在全国一些主流报刊媒体发布广告,主要广告内容为员工健康管理等。

  康复公司的迅猛发展以及所取得的骄人业绩和赢得的良好声誉,引起了江苏省南通市人刘勇的极大兴趣。刘勇等人于2005年12月成立了南通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医药),从事的经营项目与康复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很多共同点,刘勇便想以加盟方式与康复公司合作,引进康复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

  2006年5月19日,经过多轮的磋商,南通医药与北京康复、上海康复南京分公司签订了特许加盟合作协议,约定由北京康复提供经营健康管理服务的所有发展与经营策略供南通医药使用,特许经营的授权地域为江苏省南通市,业务范围为北京康复的所有现有与新增业务;在特许经营的授权地域范围以及特许经营的授权业务范围内,南通医药有权使用北京康复的标志、商标与品牌,在事前未取得北京康复同意时,不得在特许经营的授权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使用北京康复的商标以及类似之名称或标志,也不得登记或使用这些商标等成立商号或公司;北京康复将向南通医药提供全面的经营理念与策略供其经营所用;南通医药每年向北京康复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在合作期限的第一年与第二年为20万元,从第三年起每年按15%的速度递增;南通医药在合作期内,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方式兼营与北京康复、上海康复南京分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综合性健康管理服务,不管经营者为何人,只要实际经营者为南通医药或南通医药法定代表人或关联公司时均视为违约;合作期限为五年,自2006年8月8日至2010年8月7日止。

  加盟经营后,为了利于公司的更好发展,南通医药于2007年10月26日更名为江苏康复世纪健康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康复),业务经营范围十分广泛,但主要从事预约挂号、开发和推广健康、医疗信息化系统和平台等业务。

  合作初期,江苏康复从中得到了很大的收益。2007年2月2日,刘勇发给康复公司员工的邮件中称:“今天又签了一单9万9,满开心的。我觉得选择康复还是正确的。”谁知,在之后两三个月里,江苏康复业务开展艰难,该公司便认为北京康复、上海康复没有完善的市场指导方案和完善的加盟商支持体系,也不具备发展加盟商的资质和条件,且康复评估软件不成熟,未获得任何技术鉴定,且价格昂贵,无法实现销售,便产生了终止加盟的想法,遂于同年4月17日邮件函告北京康复和上海康复要求终止原协议,并保留依法进行诉讼的权利。2007年5月8日,北京康复和上海康复收到江苏康复的邮件后,随即将江苏康复从康复网站上删除。

  2007年4月26日,刘勇随即以受让的方式,取得了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网络公司)51%的股份,并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5月9日,苏州网络公司更名为苏州某健康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健康公司)。同年6月14日,苏州健康公司与苏州某医院体检中心(以下简称苏州体检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苏州健康公司指定苏州体检中心作为其为个人会员以及企业会员提供体检服务的合作医疗机构,合作期为一年。

  2008年5月16日,江苏康复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定其与北京康复、上海康复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无效,并要求两公司返还加盟费用20万元。北京康复、上海康复提起反请求,认为江苏康复的法定代表人刘勇收购苏州健康公司后,从事与其完全相同的综合性健康管理业务,违反了加盟合作协议的约定,故请求裁定江苏康复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支付第二年特许经营费20万元。

  仲裁庭经审理后,除确认《加盟合作协议》的相关事实外,还查明:江苏康复与北京康复、上海康复从签订协议至2007年2月期间合作尚属正常,后者先后向前者提供了《康复加盟商公司建立与市场实操手册》、《医院体检项目》、《肿瘤早期筛查说明书》等相关业务项目资料;江苏康复客户进入“康复MIS系统”信息平台进行运行操作;江苏康复参加了北京康复、上海康复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视频培训,北京康复、上海康复派员赴江苏康复处进行现场培训等。

  仲裁庭认为,《加盟合作协议》应属有效,江苏康复于2007年4月17日提出终止协议时,北京康复、上海康复不仅未做出书面答复,而且使矛盾加剧于同年5月8日将江苏康复从康复网站上删除,致使双方实际不再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而北京康复和上海康复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江苏康复及其法定代表人存在私自设立公司经营相似服务的违约行为,故对双方的请求均未予以支持。

  网上“揭短”不留情 矛盾激化上法庭

  然而,矛盾至此并没有解决。不久,北京康复、上海康复相继发现域名为www.ikang-wq.cn的网站,该网站注册日期为2008年11月19日,联系人为张三。事后,江苏康复确认该网站系其以“张三”的名义申请注册并由该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打开这个网站,网页上部显示“康复国宾维权网” 以及“康复特许经营什么?”、“康复是最大的号贩子吗?”、“揭开康复肿瘤筛查的真面目”、“告诉你一个真实的康复”等字句,页中则显示“04、05年,康复把200元的肿瘤筛查卖到了2000元”、 “康复肿瘤筛查真相和价格内幕”、“康复预约挂号内幕?花了钱就能挂到号吗?”等字句。点击“篇首语”,显示“本网站的建立就是为了揭开一个企业的真实内幕和它的成长历史,其中孰是孰非,本网站都以书面证据说话,不妄加评说,供广大网民积极参与讨论。”并注明:“本网站版权属于江苏康复世纪健康顾问有限公司,本网站所涉法律责任均由该公司独立承担。”再点击每一个标题,都对应有一段文字对标题内容的描述。

  其中,“康复国宾维权网”之“康复吧”中的“09新雷人,康复国宾CEO徐正超回答记者提问‘躲猫猫’”一文显示:“‘哈佛的研究生靠当号贩子赚钱?你们觉得可能吗?’而对记者‘你们和号贩子的本质区别是什么’的提问时,徐正超如是反问。”“……我看仅仅凭一句‘哈佛的研究生不可能去做号贩子’是无论如何都脱不了‘号贩子’嫌疑的”、“这个回答简直就是狗屁不通,是神经错乱而致的强盗逻辑,我不相信这就是世界著名学府毕业生的水平,据此水平我不禁想问问,徐正超先生到底有没有哈佛研究生的毕业证书?”、“自己不要脸也就算了,还举着哈佛的牌子,把哈佛的脸也丢尽了”、“你经营康复公司说了这么多的谎,不知道你说是哈佛的研究生是不是又在欺骗大家……”

  看到网站上有这样的言论,北京康复、上海康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于2008年12月25日申请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www.ikang-wq.cn网站上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09年1月1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要求注销上述域名。该中心最终裁决www.ikang-wq.cn域名应予以注销。

  随后,北京康复、上海康复持公证的证据,来到江苏南通中级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刘勇及江苏康复推上被告席,以商业诋毁为由,向刘勇及江苏康复索赔300万元,这成为江苏最大的因借网络揭短泄愤引发的索赔大案。

  就在北京康复、上海康复起诉后不久,他们又发现,康复维权网又启用新域名www.ikang-wq.com。该域名的注册所有人为王新,注册时间为2009年2月23日。该网站于2009年4月12日发布“天理何在?坚持揭露黑幕,引发网友热议,维权网再遭300万索赔”一文,并将本案起诉状贴于该文之中,并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评价,其中使用了“自己的模式都不知道在哪里,我们怎么掌握你的模式?关于苏州公司,请见仲裁案,纯属捕风捉影,一贯极尽诬陷之能事”、“我们不同康复搞泼妇一样的骂街”等语句。2009年5月13日,北京康复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行政专家组投诉,该中心裁决将争议域名ikang-wq.com转移给北京康复。

  可是,让北京康复、上海康复意外的是,康复维权网第三次启用新域名www.ikwq.net,除在首页亦载有“康复特许经营什么?”、“康复是最大的号贩子吗?”、“揭开康复肿瘤筛查的真面目”等字句外,页中则显示 “揭揭康复的画皮:肿瘤筛查是康复的科研成果吗?”等内容。该网站“康复吧”中载有名为“是‘康复卡’还是‘打劫卡’?”等文章。

  事实真相成焦点 法院判决定是非

  对这起因网上揭短引发的天价索赔大案,江苏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极为重视,于2010年8月5日、10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苏南通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康复维权网所发布的内容侵害了两原告的商誉,构成侵权。该网站声明:“本网站版权属于江苏康复,本站所涉法律责任均由该公司独立承担。”江苏康复对此不持异议,故应认定其为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刘勇为江苏康复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系代表江苏康复所为,故两原告要求其个人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同时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江苏康复原从事两原告的加盟业务,在加盟协议终止之后,仍在经营预约挂号等业务,故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江苏康复主体适格。

  就刘勇的主体资格问题,法院认为,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系职务行为,并不以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为主要依据,而应视结合该行为是否代表了公司意志、公司是否为行为的受益者,以及公司是否愿意承担行为的相应后果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本案中,康复维权网中注明“本网站版权属于江苏康复世纪健康顾问有限公司,本网站所涉法律责任均由该公司独立承担”,刘勇以私人邮箱向康复投资人所发送的邮件落款亦为江苏康复,现江苏康复对刘勇的上述行为系职务行为不持异议,亦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江苏康复与两原告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其在康复维权网发布诋毁性言论的受益者亦为公司本身而非刘勇。此外,两原告也没有举证刘勇以个人名义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应当认定江苏康复为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

  江苏康复在康复维权网“篇首语”中明确指出“本网站的建立就是为了揭开一个企业的真实内幕和它的成长历史”,并称“众多无良个人或者企业削尖了脑袋钻法律的空子,前仆后继地违法。尽管这样的企业比例并不高,但社会影响极坏,严重损坏社会信用建立,败坏了企业文化和社会风气,甚至有损国家形象”,虽然在此未提及“一个企业”的名称,但结合网页上“康复特许经营什么”、“康复是最大的号贩子吗”、“告诉你一个真实的康复”等语句,该企业明确指向康复公司。在该网站发布的“天理何在?坚持揭露黑幕,引发网友热议,维权网再遭300万索赔”一文中,将本案起诉状列出,明确指向本案两原告,故可以判定网站中所指的“康复公司”即为本案两原告。

  对于康复维权网中所称“公司卖挂号预约卡,便民还是号贩子集团化”,鉴于卫生部发布通知之前,社会上对于挂号公司开展预约挂号服务是否合理存在诸多争论,一些新闻媒体将其称为“号贩子集团化”系客观事实,故康复维权网中对此提出质疑尚不构成商业诋毁。

  综上,法院认为,江苏康复在康复维权网中以“无良企业”对两原告进行评价,并称其损坏社会信用,败坏社会风气,甚至有损国家形象,显然超出了对一个企业的客观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使两原告的商誉受到贬损;同时,还在该网站中多处发布对于原告具有贬低性和侮辱性的语言,诋毁了原告的商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关于刘勇以江苏康复名义向两原告投资人所发的邮件,法院认为,商业诋毁系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为要件,散布的对象应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特定的共同用户或者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由于该邮件的收件人系原告投资人,受众有限,且与两原告具有紧密联系,故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诋毁。

  最后,法院认为,江苏康复在康复维权网上发布有损两原告商誉的文字,构成侵权,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对于两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之主张,鉴于江苏康复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两原告的商誉产生了消极影响,故对于该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将综合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确定江苏康复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和范围。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不正当竞争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所获得的利益,故法院考虑两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2011年1月28日,江苏南通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江苏康复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康复维权网”(www.ikwq.net)中诋毁北京康复、上海康复的语句删除;江苏康复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济日报》、《新华日报》、《解放日报》、新浪网(www.sina.com.cn)上刊登声明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江苏康复赔偿原告上海康复、北京康复5万元;同时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公司系化名)

(编辑:S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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