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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游丹麦走失跨国追旅游团 回国起诉其未尽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8日01:58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朱燕)原本想去北欧旅游放松心情,没料到却与旅游团分散了12小时,还被误认为是擅自脱团逃跑。

  昨日,张女士和丈夫刘先生以某旅游公司未尽责,将其告上东城法院,要求返还2810元费用,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7000元。

  游客迷路“脱团”12小时

  张女士和刘先生诉称,2010年6月17日,两人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参加“北欧四国+峡湾 9+1天纯净自然之旅”,二人共支付旅游费用36776元及小费。

  2010年7月17日,团队到达丹麦哥本哈根。

  刘先生称,当天上午11时,他们夫妇随团员下车,自行游览。由于哥本哈根老城区的路都是斜的,他们迷失了方向,直至当天下午1时,才找到集合地点,此时距离集合时间已经超过一个多小时,导游和旅行车已经不知所踪。随后,二人在另一个华人导游的帮助下,自行来到瑞典哥德堡。直到当天晚上11时,在火车站见到了前来接他们的领队和导游。

  张女士和刘先生认为,事发前,领队和导游未提示旅游车牌号、停车场名称及位置、周围标志性建筑物,也没有告知游客如果走失应当如何处理。

  二人起诉旅游公司未尽责,要求返还未去景点的2810元等费用,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7000元。

  旅行社称原告应自己担责

  “事情并不是刘先生所说的那样。”昨日庭审时,某旅游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旅游团出发及事发前,旅行社、导游和领队,已向团员告知了紧急联络方式和应急处理须知及导游电话,并明确告知原告集合时间、地点,以及辨认方式。而且“那里的地形很简单,不易迷路”。事发后,领队在景点寻找了一小时,但由于车上其余客人情绪激动,只好让团队先离开,领队在原处继续寻找,期间,还联系了被告家属,并且报警。

  代理人认为,原告因自身过错迷路,且采取不当的自救行为,延误救助时间,应承担所有后果。

  一名当时一起出国的团员陈女士出庭作证称,事发后,导游和领队在车上一直打电话联系处理此事。

  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 讲述

  纯净北欧游成“崩溃之旅”

  “简直崩溃了!”昨天,刘先生和妻子张女士称。

  他们称,当天11时左右,他们在丹麦哥本哈根阿玛琳堡“脱团”,一边通过街头公用电话,托北京朋友联系旅游公司在北京的总部,一边报警,但未果。后来,在一个华人导游的帮助下,过海关、乘轮渡进入瑞典赫尔星堡。当日19时53分,他们从赫尔星堡乘火车到达哥德堡火车站,23时,见到了接到通知、前来接人的导游和领队。

  “整个过程经历了12小时。”刘先生夫妇称。

(编辑:SN047)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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