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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遭复制卡冒领 银行被判赔4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02日09:17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5月2日电(记者王骏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日前判决一起因存款被“克隆”银行卡冒领引发的纠纷,某银行因计算机系统存在缺陷被判赔偿储户4万余元。

  2009年4月,无锡某布店老板邵某遭遇了一场骗局。冒充医院工作人员的肖某,向邵某谎称医院需订购大量床单被套,要带其到医院签订合作合同,并要求邵某到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办卡过程中肖某同伙伺机偷窥到邵某设置的密码。随后,肖某同伙刘某又冒充医院财务科科长,假装查看邵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时,使用刷卡器复制了卡内的相关信息。

  后刘某提出让邵某在银行卡上存入10万元再签订合同。邵某当天便按照要求往卡上存入10万元,并电话通知了肖某。肖某、刘某等人随即利用复制的信息克隆了一张银行卡,在ATM机上将邵某卡内存款全部取走。案发后,刘某等人被判刑,但10万元赃款未能追缴。一气之下,邵某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无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邵某在办卡时明知周围有人,但在设置密码时未尽到应有的谨慎义务,疏忽大意是导致其密码被泄的主要原因。而犯罪分子能在邵某办卡时偷窥到密码,也说明银行的安全服务保障存在隐患。邵某对犯罪分子明显存在漏洞的说辞未加辨别,被伺机复制银行卡信息,应负全部责任。而复制的银行卡,不是真实的权利凭证,却通过了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认证,说明银行计算机系统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担负起鉴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据此,法院酌情判定银行向邵某赔偿存款损失4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作为储户,应当严格保管好自己的存折、银行卡、账户信息及密码。而作为储蓄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取款人付款,如果克隆卡能够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说明银行卡技术含量太低或计算机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应承担一定责任。

(编辑:SN002)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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