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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醉驾获缓刑被禁止缓刑期内饮酒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0日07:12  云南网
法庭上,嫌疑人表示自己很后悔。赵永峰 摄 法庭上,嫌疑人表示自己很后悔。赵永峰 摄

  醉驾缓刑者 首遇法院“禁酒令” 法官称,拟考虑通过“社区矫正”执行

  5月1日,醉酒驾车正式入刑。昨日上午,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醉驾”案,两男子一人倒车撞上大挂车,一人倒车撞断了电线杆。法院当庭宣判:两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另外,法院还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饮酒。据了解,这是我省法院首次对“醉驾”被告下发禁止令。

  庭审 拘役4月缓刑1年 禁止饮酒

  43岁的任荣是普洱市人,5月1日,其开着重型货车在经开区金光大道物流城倒车时撞上了一辆大挂车,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27mg/100ml。5月2日凌晨1时,贵州黔西县男子罗安国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官渡区大板桥镇长坡村附近倒车时撞倒了路边电线杆,经抽血检验,他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261mg/100ml。二人均为醉酒驾车。

  昨日上午,官渡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两起“醉驾”案。经过审理,法院对任荣、罗安国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二人拘役4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再饮酒。

  法官 判二人禁酒有法可依

  罗安国一案的主审法官马军表示,判决二人在缓刑期内禁止饮酒是按照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禁止令”的相关规定所做。规定称: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缓刑考验期内再饮酒”,这一禁止令的可行性有多少?谁来执行?有网友认为,改成“禁止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饮酒驾车”不是可操作性更强吗?对此马军表示,两案究其最根本是饮酒后才造成“违法”的后果,所以法院最终下发的“禁止令”是“禁止饮酒”而不是“饮酒驾车”。马军称:“目前我们正在考虑通过‘社区矫正’来保证‘禁止令’的实施。”

  对于“醉驾入刑”这一新规,马军法官称,由于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出台,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一些“空白点”。“比如在时间的衔接上,检察院的逮捕只能针对判处徒刑以上的人作出,‘醉驾’最高只能判拘役,检察院就不能对其批准逮捕;我们法院判决下来后有10天的生效期,同时刑事被告自身也有10天的上诉期,这些日子怎么来算?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

  律师 建立违禁举报制度

  律师郭忠认为,“禁止令”有利于威慑犯罪分子不得从事与禁令前犯罪行为相关的事务,时刻提醒犯罪分子的行为举止,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在社会中形成一种无形的威慑氛围,但应增强对犯罪分子的社区矫正具体操作。

  由于“禁止令”在我国设立时间短,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完善。“禁止令”的执行监督主要依靠人民群众、相关利害关系人、司法行政机关等,这就需要明确当事人违反“禁止令”规定时应首先由哪个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及采取控制措施;同时建议建立一种对当事人违反“禁止令”的举报奖励制度,更利于形成当事人的强大自我监督意识及对法律尊严与权威的尊重、维护。

  交警 将加强民警自我保护意识

  对于“醉驾入刑”目前尚缺司法解释和具体细则,昆明市交警支队宣传处处长全俊鹏则表示,这并不影响交警部门的执法,“我们对醉驾的处理包含行政处罚和刑事拘留,而这两块都有详细的流程和法律规范,目前所称的细则问题,对交警执法并没有影响。”

  醉驾从违法到犯罪,驾驶人的情绪可能会受到更大刺激,逃脱乃至攻击的几率加大,交警执法的危险系数是不是更大了呢?对此,全俊鹏称,执法的危险性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都存在,但“‘醉驾’未入刑之前,我们在查酒驾、醉驾时,对民警自我保护的要求并不像办理刑事案件那样严格,随着现在‘入刑’之后,我们也将提高对民警的自我保护要求,比如出警时随身携带警棍、手铐、警绳或约束带等,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发生。”

  同时,其告诫广大驾驶员,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现在醉酒的标准是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根据每个人的体质不同,也可能一小杯啤酒就能达到这个程度了。”

  ■小知识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与监禁相比,它最大的特点是罪犯不需要在监所服刑,而是在他生活的社区接受教育和改造。刑罚的执行者也由监狱变为罪犯所在街道司法所。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仅包括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一般来说,社区矫正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在外服刑不至于继续危害社会的罪犯。

  (李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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