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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上网持刀威逼家人获缓刑 一年内禁入网吧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02日04:11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中山法院发出首例“禁止令”

  本报中山讯 (记者肖成 通讯员周祖龙、裴涛、李志金)为了去网吧上网打游戏,中山一名17岁的重庆籍少年竟然持刀威逼家人,抢劫钱财。昨天上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这名少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为了防止其再犯,法官发出禁止令,这名少年犯一年之内不得进入网吧,否则将撤销缓刑,收监服刑。据了解,这是中山法院首次发出禁止令。

  案情回溯:

  持刀威逼两个弟弟

  据法院介绍,被告阿乐(化名)10岁时父亲去世,母亲到上海打工。因无心上学,阿乐早早辍学,去年4月9日,他因犯盗窃罪被湖北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刑10个月,去年10月11日被释放后,阿乐来到中山坦洲镇投靠叔父。叔父遂在中山一工厂给他找了份工作,但他成天沉迷于网吧打游戏,无心工作。

  法院查明,今年1月20日11时许,由于没钱打游戏,17岁的阿乐来到叔父家中,当着11岁的堂弟小明和10岁的表弟小乐的面搜到4500元,在他正准备离开时,被两个弟弟拦住。

  阿乐为了脱身,遂来到厨房拿着一把菜刀威胁两个弟弟。此刻,房东正好闻讯赶来,急忙将事情通知其叔父。

  叔父打电话给朋友余某,让他跟着房东一起去查看。阿乐见有二人来干预,只好将3400元归还小明,但趁小明数钱时,偷偷地拿了1100元逃离现场。

  拿到钱后,阿乐立即跑到网吧上网、打游戏。同年1月21日下午3时许,警方在网吧内将阿乐抓获,发现他身上只剩下360元,其他均被他打游戏花掉了。

  禁止令:

  一年内不得进网吧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阿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鉴于阿乐犯罪是因为沉迷上网,为了防止其再犯,法官还发出“禁止令”,禁止阿乐一年内进入网吧。

  据介绍,这是中山法院第一次发出禁止令,其根据是《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二款及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胡佑亮介绍,“禁止令”不是一种新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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