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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死人后一次性赔偿46万免于起诉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1日10:59  南方日报

  交通肇事撞死人是否一定意味着牢狱之灾?记者日前从江门有关方面获悉,该市江海区一男子因肇事后有自首情节,加上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46万元,获得受害者家属谅解,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去年12月某晚深夜,37岁的龙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某路段行使,因刹车不及时,与骑单车的26岁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驾驶车辆的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事故发生后,龙某留在现场,并主动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

  据介绍,死者陈某是四川人,在江门外海打工,属农村户口,其父母都在四川射洪县种地为生,家境清贫。由于龙某在案发后积极道歉和赔偿,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民币46万元的协议,陈某家属终与其达成了谅解,并为龙某写了“求情书”交给检察官。求情书中称,“虽然案件给两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但也给肇事司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双方都不想这样的事情发生”,并表示不追究其刑事与赔偿责任,要求有关部门对肇事者从轻处理。而且,由于龙某在两家公司工作,还是其中一家公司的销售总监,负责联系企业客户,其被抓后公司在生产、销售、经营等方面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发展,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江海区检察院最终对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其实这个案件如果交给法院判决,大多是判肇事司机缓刑,但还要走一遍程序,无形中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该检察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目前这一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该院检察长陈锡章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中,刑事司法政策由“从严从重”调整为“宽严相济”,充分体现了不同社会阶段的时代要求。对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轻微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让肇事者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不仅能让受害人及其家属及时获得赔偿,而且对化解社会矛盾也有重要意义。

  陈锡章表示,提高“不捕率”、“不诉率”并不是放纵犯罪,该院依托派出镇(街)检察室,对作出不起诉的涉案人员建立跟踪回访档案,由派出镇(街)检察室干警定期教育、引导、监督他们尽快回归社会。

  南方日报记者 陶然 雨鑫

  通讯员 程生彦

  ■各方说法

  律师 交通肇事致死一般都会起诉

  “缓刑是指此人有罪,只是不需进监狱服刑而已,与不起诉有很大区别。”一名从事法援工作的律师告诉记者,交通肇事撞死人一般都是要起诉的,可能有个别情节会导致法院判决比较轻,但完全不起诉还是比较少见。他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起诉的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中,家属谅解和自首情节都比较关键,但只是属于量刑情节,不等于“犯罪情节轻微”。而且交通肇事最高刑罚可达7年有期徒刑,并不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一条件。他认为,此案可能是考虑到各方因素的“个案”,但从法律平等的角度来说,其他类似案例被判缓刑的人可能就会觉得不公平。

  市民 应该代表公众追究危险驾驶

  记者也采访了一些市民。市民黄先生认为,受害者家属对肇事司机表示谅解,是当事双方的事情,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应该站在社会安全的角度看此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肇事司机负全责,就证明此人还是有危险驾驶才致人死亡。无论最后怎么判,检察院都应该提起诉讼,代表公众做出一个追究其危害公众安全的姿态。”

  “法律之外,还有人情。”而市民王先生则提出,“不起诉”保全了两个家庭和两家公司,各方都满意了,“总比死抠法律条文更能解决社会矛盾”。 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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