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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岁母亲告72岁女儿不赡养 双方均称无经济来源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12日01:1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陈博)90岁的老母亲起诉72岁的女儿不赡养,要求女儿每月支付生活费。

  近日,密云法院双井法庭受理此案,法官正在积极调解,希望双方能达成和解。

  张老太今年已90岁高龄,老伴去世,单独居住生活。近日,她一纸诉状将72岁的女儿田女士告上法庭。张老太称自己没有经济来源,如今身体多病,生活困难,要求其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医疗费2000元。

  密云法院法官史金杰介绍,田女士也是靠土地为生的农民。她跟法官说,自己年事已高也没有劳动能力,同样没有经济来源,自己的生活也需要子女照顾。

  目前,双井法庭正给双方做工作,希望通过多种途径妥善处理此案。

  ■ 律师说法

  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晓果认为,《婚姻法》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首先要确定田女士是否还有其他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否有赡养能力。如没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也无力赡养,那么有负担能力的孙辈就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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