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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被禁在食堂就餐起诉讨要就餐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12日08:09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万静

  两个月前,打工的湖北小伙王小小(化名)将国内五百强企业之一的保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告上法庭,原因是王小小认为该公司禁止乙肝携带员工到食堂就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同时,王小小还起诉该公司强行辞退乙肝携带员工的行为违法。近日,此案在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2010年2月,王小小参加长城汽车的福利体检,被查出乙肝大三阳,公司运营监管中心有关负责人为此要求王小小回家治病,但被王小小拒绝:“乙肝大三阳只是携带乙肝病毒,并不是乙肝患者,能够正常生活、工作”。

  公司遂又说不让王小小去公司食堂吃饭,王小小极力解释:“乙肝只通过血液、母婴和性途径传染,共同吃饭不会传染,何况公司食堂是分餐制”。但王小小的饭卡还是被公司挂失,无法继续在食堂吃饭。

  3月9日,长城汽车人力资源部正式通知王小小“下午不用再来上班”,理由是“跟公司的企业文化不符”。

  2010年4月,王小小委托朋友向保定市南市区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长城汽车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要求长城汽车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但保定市南市区法院认为,此案属劳动争议,应先到劳动仲裁委进行仲裁。

  保定市南市区劳动仲裁委2010年8月受理此案。2010年10月15日,保定市南市区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申诉人王小小与被申诉人长城汽车是平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王小小对裁决不服,再次起诉到保定市南市区法院。5月18日,王小小收到了南市区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认为,王小小跟长城汽车之间确实存在过劳动关系,且双方都认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来看双方并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判决长城汽车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王小小“乙肝侵权”方面的诉讼请求,判决书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建议原告另行处理。

  5月24日,王小小委托了反歧视公益律师李方平,向保定市南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诉状称,2002年联合国发布的《联合国全球协约》规定“杜绝在用工与职业方面的差别歧视”。长城公司作为号称拥有三万八千多名员工并在香港上市的跨国公司,其下属企业却没有履行应有的企业社会责任,粗暴侵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人格尊严和平等就业权。

  王小小请求法院确认长城汽车的乙肝检测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请求确认长城汽车不允许其在公司食堂用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王小小要求长城汽车书面道歉、并赔偿直接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李方平律师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乙肝携带者到公共食堂吃饭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精神的,是一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人格的公开侮辱和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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