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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欲膨胀的保健局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12日15:41  法制与新闻

  ■ 反腐倡廉 ■

  私欲膨胀的保健局长

  薛正俭/文

  局长落马

  2009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自治区卫生厅保健局相关人员私分该局小金库资金等问题进行初查,发现自治区卫生厅原副厅长、保健局原局长李寿芬涉嫌贪污犯罪。

  2010年2月25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纪委成立“2·25”专案组,查处自治区卫生厅原副厅长、保健局原局长李寿芬(正厅级)以及保健局基建办副主任王志勤(正处级)等涉嫌犯罪问题。2001年1月至2008年11月,李寿芬先后担任自治区卫生厅保健局局长、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兼保健局局局长等职务。2004年8月,自治区康复保健中心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并被确定2006年完成。为此,有关方面成立了项目筹建领导小组,时任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兼保健局长的李寿芬成为领导小组成员之一,王志勤被返聘为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基建项目、招投标等工作。

  2010年5月24日,自治区纪委将李寿芬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一案移交自治区检察院。同年5月25日,自治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受贿犯罪决定刑事拘留李寿芬、王志勤,同年6月9日,两人被执行逮捕。

  自治区检察院在深入调查此案过程中,重证据、重事实,正式立案后,专案组立即将办案人员分成审讯组、外围取证组、材料组,按照侦查计划依法有条不紊地开展侦查工作。两个多月后,此案侦查终结。

  2010年11月9日,宁夏石嘴山市检察院指控李寿芬犯贪污罪、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拿钱明目张胆

  2006年下半年,李寿芬要求承揽保健局康复保健中心部分装修工程的“银川佳川装饰材料总汇”经理景某,先后对自己的长子、次子的两套住房进行了装修。

  2006年底至2007年初,因景某讨要20万元装修款,李寿芬授意王志勤与保健局康复中心出纳张某某,让他们想办法从保健局工程款中解决。王志勤与张某某向“泉州粤港装饰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陈奕情(另案处理)借款5万元交给景某。后二人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手段,套取工程款5万元还给陈奕情。不久,张、王二人采取同样手段,将景某施工的工程款增加15万元,支付了剩余15万元装修款。

  2007年8月,李寿芬委托樊某某为自己及三子的两套住房进行装修。装修结束后,李寿芬让王志勤审一下装修费清单,然后授意其从保健局的工程中想办法解决部分装修款。王志勤就与出纳张某某采取虚增工程材料单价等手段,套出保健局工程款12万元。后李寿芬告诉王志勤还差5万元,让“想办法”,王志勤又拿出保健局基建办保管的招标手续费等款项3万元。前后两次共计15万元,王志勤将其中10万元交给李寿芬,直接付给樊某某5万元。

  房子装修完后,2007年底,李寿芬在银川一家装饰店为保健局选购窗帘时,同时为自己及其三儿子杨树的两套住房选购了价值2.3万元的窗帘。2008年1月30日,李寿芬授意保健局出纳刘某某“看着处理一下”,刘某某就用保健局账外资金支付了窗帘款。

  2005年下半年,同心县农民王玉德(另案处理)眼看着自己的儿子就要毕业了,便委托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副处长李国强(另案处理)到自治区保健局找人帮忙,将其儿子招录到保健局工作,并给了李国强6万元活动经费。随后,李国强将这6万元送给了李寿芬。李寿芬收了钱后,便安排手下给王玉德的儿子办了手续,派到某医院工作一年,之后正式录用到保健局工作。

  2006年8月,时任中宁县卫生局局长的严学忠(另案处理)到李寿芬办公室,请李寿芬帮忙将其子调入保健局工作,并送给李寿芬现金8万元。李寿芬说:“先把孩子借调来试用,条件成熟了再正式调过来。”李寿芬收钱后,将严学忠之子调入自治区保健局工作。

  2008年5月的一天,福建泉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陈奕情,受其朋友之托,到李寿芬办公室,请李寿芬帮助将某人武部部长的女儿录用到自治区保健局工作,并送给李寿芬现金3万元。李寿芬收受该款后,没有开会研究,就安排某人武部部长的女儿到保健局工作。

  采购中索要回扣

  2006年9月,自治区保健局以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宁夏润佳贸易公司代理的美国GE公司X光机1台、B超机2台,总价值578万元。李寿芬在与该公司经理吕肃(另案处理)洽谈时,提出要回扣,双方私下商定按货款总额7%收取回扣。招标时,李寿芬要求王志勤要想办法让吕肃中标。吕肃在收到保健局300万元预付款后,将40万元回扣通过王志勤转交给李寿芬。

  2007年4、5月份,宁夏个体装饰老板房某某为了承揽保健局康复中心二期工程屋顶轻钢结构项目,到李寿芬家送给其现金2万元。李寿芬收受该款后,授意王志勤具体办理。经王志勤安排,房某某以“轻钢层面项目部”的名义分包了保健局体检中心康复楼轻钢结构造型层面工程。

  2007年上半年,中建三局深圳装饰公司经理陈奋发(另案处理)为承揽保健局康复保健中心二期外挂工程,送给李寿芬现金20万元。收钱后,李寿芬给王志勤等人说,外挂石材、玻璃幕最好由一家公司去做,以保证工程质量,并说陈奋发给保健局一期做过保健楼的外装修,做得不错。经安排,陈奋发的公司承揽了保健局外装修外挂石材和玻璃幕墙工程。

  2007年年底,李寿芬为了支付自己及三儿子两套住房的部分装修款,授意王志勤从保健局工程中想办法解决。王志勤便以“李厅长家装修房子”为名,向总承包康复中心二期工程的某公司经理高某某索要现金10万元,然后将该款交给了李寿芬,李寿芬便支付了房屋装修款。2008年4月,王志勤再次为李寿芬向高某某索要住房装修壁纸款4万余元。

  2007年年底,保健大楼快要竣工了,需要进一些保健器材。医疗器械代理商胡定林(另案处理)找到了李寿芬,表示自己想参与。在李寿芬的安排下,2008年4月,保健局通过胡定林从北京和成都两家公司购买了总价值453万元的医疗设备。2008年10月,为感谢李寿芬,胡定林带了8万元感谢费到李寿芬家中。对于这些钱,李寿芬没有推辞。

  2006年年初,自治区保健局康复中心体检楼、保健楼土建工程准备内装修。当时有4家公司报名投标,王志勤和康复保健中心出纳张某某请示李寿芬对招标的意见。李寿芬说,有领导给她说,承建保健局一期工程内装修项目的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陈奕情,工程做得不错,建议让该公司进行内装修。李寿芬要王志勤和张某某评标时让陈奕情中标。后来,在评标会上,王志勤说泉州粤港装饰公司宁夏分公司工程多、质量好,经评委推荐,陈奕情的公司中标。

  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陈奕情为了感谢中标和催要工程款,到李寿芬的办公室送上10万元。李对此没有客气,欣然笑纳。

  案件的主要特点

  李寿芬案是一起典型的官商勾结和权钱交易案件,且涉案金额大、人员多、社会影响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弄虚作假,侵吞公款。在自治区卫生厅保健局基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经李寿芬指使,王志勤利用职务之便,与多家施工单位私下协商,采取签订虚假合同,加大工程造价、提高材料单价和虚增工程量等办法,套取保健局工程款数万元,用于支付李寿芬个人装修等。

  二是强行索要,中饱私囊。2006年,自治区保健局购买总价值578万元的医疗设备,李寿芬按总价值7%的比例索取回扣40万元。另外,李寿芬为了解决自己住房装修费,指使王志勤向施工单位负责人索要10多万元。

  三是违反规定,假公济私。李寿芬违反规定,指使保健局财务人员私设“小金库”。2005年至2007年间,李寿芬授意保健局财务人员用“小金库”资金支付自己购买窗帘款、房租和个人购买家具等7万多元。

  四是干预工程,权钱交易。李寿芬不按规定办事,随意干预工程项目,收受3家施工单位贿赂32万元。只要施工单位送钱的,对此李寿芬来者不拒,有求必应,使送钱者屡屡得手,如愿以偿。

  五是违规进人,谋取私利。在保健局招录工作人员过程中,李寿芬违反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凡进必考的规定,利用手中权力将3人安排在自治区保健局工作,其中收受贿赂17万元。

  不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李寿芬的疯狂行为终于被群众举报,进而引起有关部门的警觉。 2011年2月16日,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寿芬有期徒刑11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李寿芬贪污、受贿所得共计166万多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以受贿罪判处王志勤有期徒刑6年。依法追缴王志勤受贿所得16万多元,并上缴国库。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4月1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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