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家同样贫困,经历此番风波,曾庆香的老伴已搬离老屋。
一场“安乐死”风波伤及两个家庭 专家称案件具有标本价值
新闻追踪
年近七旬的农民曾庆香顽疾缠身,多次寻死;同为农民的老友钟义纯助其“安乐死”。这样算“助人”还是“杀人”?该不该判刑?今年4月,江西龙南县老汉钟义纯被诉故意杀人,引发广泛关注(详见本报4月26日A9《新闻蓝页》版报道)。
近日,钟义纯的命运尘埃落定。江西省赣州市中院对其作出二审判决认为,钟义纯主观上非间接故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应是故意杀人罪。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但这场官司注定没有赢家。原被告家庭都坚称自己是受害者,对判决结果不满。律师表示,该判决树立了一种导向:“安乐死”是违法行为,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正是本案的标本意义所在。
文/图 本报记者 肖欢欢
实习生徐婉琪
钟义纯协助曾庆香寻死是否算故意杀人,从一开始控辩双方就展开了激烈交锋。
交锋
故意杀人VS过失致人死亡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7日下午,曾庆香邀约钟义纯到他家,当晚二人商量吃安眠药自杀一事,曾要求钟在他吃了安眠药后叫他不应时填土掩埋,钟答应了。
10月19日上午,曾庆香来到钟家,给钟义纯200元工钱。午饭后,曾庆香在钟家后山事先挖好的坑里吃了安眠药。此时钟义纯到达,约十五六分钟后,钟叫了曾四五声不见其回应,没有确认其是否死亡,便按其要求用泥土将曾埋了。经鉴定,曾庆香系窒息死亡。公诉机关认定钟义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钟义纯则辩解称,他曾三次劝曾庆香不要自杀,坑是曾自己挖的,曾吃了安眠药后,他用手探了鼻子发现没有气了,也不会动,他才埋了土,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法院认为,钟义纯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没有说用手探过被害人是否还有呼吸,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窒息死亡不能排除是他自己在头部套上塑料袋所致,被告人主观上非故意,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
调查
曾之死与钟有无直接关系
曾庆香之死,一开始就扑朔迷离。从去年10月开始,有关部门进行了长达数月的调查。
龙南县法院审理查明,钟义纯和曾庆香在龙南县城因卖草药而相识。不久,曾向钟诉说自己得病几十年,很痛苦,想自杀。钟曾经劝曾不要自杀,并建议他将病治好。
2010年10月17日下午,曾约钟到家,晚饭后曾说想自杀,要求钟帮他填泥埋了。钟当时说这是犯罪。
但曾庆香说不填泥就会发臭,同时他要求钟义纯要把蛇皮袋放到他脸上,以免填泥时弄到脸,自己又在脸上蒙上白色的塑料袋。钟义纯按照他的要求做了。
次日凌晨,家属见曾庆香几天没有回家,向公安机关报案。10月20日上午,侦查人员找到曾庆香的尸体并进行解剖检验,委托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病理检验。
该案主审法官李智辉告诉记者,报告直接证明曾庆香之死与钟义纯有无直接关系。如果从主观上来讲,钟当时明知曾没有死亡,却放任并追求这种结果,最终导致曾死亡,其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当时钟主观上认为曾已经死亡,但曾死亡并不是他希望的,其行为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区别很大,前者可以判处死刑,情节较轻的也要判3~10年有期徒刑;而后者情节较轻,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医认为:死者曾庆香尸体上未见明显创伤,结合现场勘查、尸检情况、调查走访的相关检验结果分析,曾庆香系被压有泥土的塑料袋封闭呼吸道窒息死亡。
终审
领刑两年基本尘埃落定
另一个决定钟义纯命运的是被害人妻子钟全娣的证言。这一次,她帮了钟义纯大忙。
她证实,曾庆香患有精神分裂症,基本上每个月都会发病,发病时会骂人、流口水,服药后会有牙齿抽痛反应,很痛苦。2010年10月16日曾庆香发病,第二天清醒时多次说要自杀,10月17日又说要自杀。当天下午,曾就打电话把钟叫来吃晚饭。
第二天曾庆香离开家时跟妻子说去钟家,如果3天后没回家就说明他死了,不要去找他,让他埋在钟家背后的栗树园中,省得烧埋要花钱。
侦查人员于去年10月28日上午在位于渡江镇新布村河口小组东侧“坑尾”的栗树园内发现一个土坑,经辨认,坑中男尸系曾庆香。
龙南县法院认为,钟义纯主观上并不希望被害人曾庆香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对其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应予变更。
鉴于被告人只实施了用泥土填埋行为,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今年5月25日,该院判决钟义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死亡赔偿金71050元、丧葬费12348元共计83398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全娣等5人,限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
但钟义纯不服判决,认为自己并无主观杀人故意,应判无罪,遂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钟义纯协助老友“安乐死”而领刑两年已基本尘埃落定。
官司
终无赢家恩怨难停
法院判决并未让两家家属的恩怨消停下来。原、被告双方家属齐齐喊“冤枉”,称自己是受害一方。
父亲暴毙让曾家4兄妹很受伤。曾庆香的儿子曾东良昨日表示,全家对判决很不满意。“判得太轻了,钟义纯应该被判死刑,他杀了人。”他说,父亲在没有咽气的情况下被活埋,尸体还要被挖出来尸检,然后再火化,按照农村的风俗,这很伤感情,算是“横死”。而且母亲经历了这场风波,如今已无法在老家平静生活。
更让全家气愤的是,法院判决的8万多元赔偿也成了“空头支票”,无法兑现。因为钟义纯的女儿已外嫁,儿子钟志军有间歇性精神病,家里一贫如洗,根本无力偿还。
而钟义纯的女儿钟东辉同样不满,认为父亲应判无罪。“谁会为了200元钱去杀人?他好心帮人盖了一下土就被判2年,你说冤不冤?”
钟义纯被抓后,照顾患精神病的哥哥的责任落在了钟东辉肩上,而作为单身妈妈的她同时还要照顾15岁的儿子,每月仅千元工资难以支撑,此番近8000元的律师费都是借来的。对于法院判决赔偿,她表示“搞不懂”,是否要申请再审,她还没想好。
专家视点
不可轻易助人“安乐死”
长期关注“安乐死”问题的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蔺存宝律师表示,安乐死问题非常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故我国至今尚未立法。如果协助别人“安乐死”,依照法律可能被以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处以刑罚。但像本案中被告人一样,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十分罕见。
他表示,我国对“安乐死”的争议焦点在于生命权和人格权哪个更重要。支持者认为,人的尊严更重要,与其让生命垂危的人受病痛折磨,不如让其有尊严地死去。况且在多数情况下,死亡选择是死者生前的意思;换言之,“安乐死”的结果是死者生前导致的,故帮助其死亡的人没有过错,不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但反对者认为,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除非法院判决或者战争,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生命。如果法律授权进行安乐死,或者法律对其不进行处罚,那么很可能导致公民生命被以安乐死的名义剥夺。尤其在病人被痛苦折磨得意识不能自制,容易作出错误判断的时候。另外,如果法律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还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如不愿意或者无能力赡养老人的子女,可能利用安乐死的名义杀害老人。
时至今日,我国仍未启动“安乐死”立法,但已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部分城市进行试点。
蔺存宝认为,不论该案判决结果如何,社会上都会有争议。该判决极具导向作用,即安乐死是违法行为,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有此想法或面临此况的人都是一种威慑。这也许正是该案的样本价值,将促进我国安乐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