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四川8月10日电(通讯员 郭晓旭)近日,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对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叶某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8年6月18日至2009年10月28日期间,叶某利用其担任四川省某电站会计的职务之便,先后十次从本单位账户上用现金支票支取公款 100.4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等。在此期间叶某又先后分三次归还资金41万元。2010年10月,该电站领导发现账目存在问题后追问叶某,叶某遂交代了挪 用公款的事实,并积极退赃,截止2010年12月16日旌阳区检察院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时,尚有5300元未归还单位。叶某被批准逮捕后,其朋友代其归还 了余款。
旌阳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对该案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叶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以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定旌阳区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因叶某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