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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频劝酒致朋友酒驾身亡被判赔偿2万

  晨报讯 田某请朋友刘某夫妇到家里吃饭,出于盛情款待,席间田某向刘某频频敬酒。可是让田某想不到的是,正是由于他的热情,喝醉酒的刘某,在骑摩托车带着妻子回家途中发生了车祸双双身亡,而田某也被刘某的家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8月18日,肥西县法院山南法庭依法判决田某支付刘某母亲和刘某夫妇两子2万余元。

  田某是肥西县花岗镇人,与刘某合伙经营建筑木工扎壳业务。2010年11月26日,刘某夫妇应田某邀请到他家里吃饭。席间,田某频频向刘某敬酒,盛情难却的刘某只得杯来酒干。

  饭后,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带妻子回家,途中与他人驾驶的拖拉机迎面相撞,刘某夫妇当场身亡。

  后交警部门勘察现场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拖拉机主负次要责任。经鉴定机构检测,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40mg/100ml,构成酒驾。

  事后,刘某两个儿子认为,如果没有田某在席间劝酒,自己的父母也不会因为车祸离去。

  于是和70多岁的祖母在起诉事故相对方和保险公司后,以被侵权人近亲属的身份,一纸诉状将田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6万余元。

  庭审中,田某对法官说:“我是好意请朋友吃饭,席间出于礼节劝了他喝酒,但刘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拥有自制能力,我哪能管得到呢?”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田某家吃饭时,田某应当意识到刘某酒后驾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宜让刘某过多饮酒。

  但由于田某没有尽到该义务,致使刘某酒后驾车,间接导致了其与他人相撞身亡,其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与刘某的死亡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故田某对刘某夫妇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负有相应的责任。

  由于刘某母亲和被侵权人两子已经获得事故相对方和保险公司的赔偿,兼考虑田某过错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程磊 姚军 徐亦舒

  本报记者 张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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