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假定没撞上 也会造成老太惊吓 车主应承担责任
8月16日,网友在华声论坛、爱卡汽车论坛等社区爆料,天津司机许云鹤遇到了麻烦。据称,2009年10月,他驾车时见到一位老太横穿马路被护栏绊倒,便下车上前救助,却被当作肇事者起诉,虽然司法鉴定认为许云鹤的车辆并没有碰到老太,但2011年8月仍被判赔偿原告方10万余元。许云鹤在微博称,自己已经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22日下午3时30分开第一庭。网帖发出后引发轩然大波,不少网友直呼这是翻版的“彭宇案”。
事件回放
翻栏老太惊呼被撞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遇王老太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护栏,后王老太倒地受伤。
据许云鹤回顾,当时王老太横过半条马路,准备跨越护栏时被牵绊,落地两步就咕咚摔倒在地。“就在我眼前,看着就疼!”许云鹤表示,怕老太出危险,当时他立即停下车,从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包扎上,并拨打了120。这时,王老太拿起电话,说了一句让许云鹤从头凉到脚的话,“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啦!”
王老太的说法与许云鹤的说法迥异。王说,当天她爬中心护栏时,许的车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又倒在地上。
法院判决
无撞人证据,承担40%责任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王老太因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108606.34元,其中包括王老太残疾赔偿金87454.8元。判决过程中,并未发现许云鹤撞人证明。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具体情况说明为:“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人民医院对王老太伤情的诊断是:“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最新进展
被告上诉二审近日开庭
在获悉判决结果后,许云鹤立即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据悉,上诉案件将于8月22日开庭。8月18日下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突然通知许云鹤于8月19日上午到红桥区法院13厅,且未告知任何原因。许云鹤听从律师建议,在未获知具体原因的情况下,没有前往。8月17日晚上8点,许云鹤开通实名认证微博,并于昨日下午在微博上通过微访谈形式,与微博网友互动,澄清事件相关细节。
无独有偶
彭宇案:一场没有赢家的官司
2006年11月20日,天津市某公交车站,当事人彭宇扶起摔倒在地的徐老太并将其送往医院,医院在诊治后,确认徐老太胫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徐老太及其家人认定是彭宇将其撞倒在地,并委托律师向彭宇索赔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彭宇赔偿徐老太4.5万元,彭宇不服审判结果,遂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在南京中院的协调下,双方最终庭外和解此案,和解书上明确要求,赔多少钱都不要公开。
专家观点
判决要考虑社会影响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认为,这起案件中,王老太作为起诉方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许云鹤撞了她,法院不应草率判决,要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宁可放过,不可错判,否则将磨灭仅存不多的公益之心。
对许云鹤被判决赔偿8万多元“八级伤残”的赔偿金,李健律师认为,王老太因未听从医生建议导致伤残,属于损害扩大,车主不应负担责任。
网友声音
判决违背“疑罪从无”原则?
@翦瞳-落:不是有“疑点有利于被告原则”吗,既然不能确定双方有没有接触,那就不应该判车主赔偿!
@汉风平平:按西方的法律是疑罪从无,利益归被告。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某人杀人则某人没有杀人。也就是说如果老人不能证明是许云鹤将其推倒并致伤,则许云鹤不承担责任。其实这个案很简单,老人不走斑马线却要跨越护栏,孰是孰非一目了然。法官找了个冤大头赔钱了事。
当下社会好人真的难做吗?
@sheepsheep猪:就是这些个案经常让我们在好事面前望而却步。
@ZK_ZHs:看来好事是不能做的,代价太高了。
@往事抽烟:每次莫名地感动之后,都要心生万种怨恨。
事件该引发有关人性的反思?
@Franklin1984:以后要和朋友一起帮,一个去扶,一个用手机摄像,要有对话,表明的确是在做好事,留下证据。一个人的话,也可以摄像录音之类的,虽然麻烦点,但既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又避免了吃亏。
@记录的是:我想知道,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大家还会继续做好事儿吗?究竟是什么造成现代社会越来越冷漠?
@虢孜:突然让我想到了药家鑫的事情!他固然血腥残忍,不过谁能说这不是这个畸形社会造成的?
名词解释
“疑罪从无”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