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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竞拍酒店因无法付清全款标的物被收回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2日10:35  法律与生活

  一座五星级酒店的拍卖官司

  本刊记者/李秀平

  2011年6月的一天,一场标的为一座五星级酒店的官司上诉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这场罕见的官司起因于一场拍卖活动。

  “皇帝女儿”被迫嫁人

  在南国都市南宁,有一座带有地标性质的建筑。它的名字叫明园新都酒店。作为南宁市第一家五星级豪华商务型酒店,这座典雅的欧陆风格的建筑,由于卓越的整体设计理念、幽雅的环境、便利的交通和政府背景,让它在众多酒店之中犹如皇帝的女儿。

  据当地人介绍,酒店建成后,曾接待过无数政要和商界名流,不少政府会议也选择在此召开。

  这个“看上去很美”的故事,真实情况却令人叹息——

  不知是管理不善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座由政府和外商合资建成的五星级酒店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截至2007年3月31日,明园新都酒店负债合计3.4亿余元,主要是欠银行贷款。

  这笔数额惊人的贷款,系明园新都酒店以该酒店的建筑群和机器设备为抵押物于1997年从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贷得。

  由于在放贷后长达10年时间无法收回本息,工商银行广西支行提起诉讼,向明园新都酒店追讨贷款本息。最终,法院下达判决,要求明园新都酒店向工商银行偿还巨额欠款。

  明园新都酒店败诉之后,托管单位不愿为之“埋单”,它被归入“不良资产”的类别。

  沦为“不良资产”后,明园新都酒店的资产及相关债务被主营业务为“收购经营银行不良资产”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收购。

  在收购上述项目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决定以拍卖的方式对它进行处置。

  曾经如同皇帝女儿一般的明园新都酒店,在落魄之中被迫“嫁人”了。

  一个小商人的“大手笔”

  2009年1月5日,随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拍卖机构选聘邀请函》的发布,明园新都酒店的拍卖序幕拉开了。

  最终,广西昱棋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被选聘为此次拍卖活动的拍卖人。

  2009年9月3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与广西昱棋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委托拍卖协议》。

  上述协议签订后,昱棋拍卖公司于2009年10月1日在《南国早报》刊登了“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中显示,明园新都酒店的贷款本息合计3.75亿元。

  一位姓辜的先生看到上述拍卖公告后,雄心勃勃地想把这一项目拍下来。

  现年50岁的辜先生原本是一名警察,在“下海”浪潮高涨时节,他成了一名商人。

  据熟悉辜先生的人士介绍,辜在商场上摸爬滚打的这些年里,结识了一批做生意的朋友。在看到拍卖公告后,辜先生发现了项目中蕴含的价值:除明园新都酒店本身价值不菲外,真正的价值在酒店建筑群所占用的17.18亩土地还有升值的潜力。于是,辜先生紧急联系合作者,想和他人联手把明园新都酒店债权项目拍到手。

  辜先生的提议,得到了几位朋友的认同。其中一位主要出资人,拥有较为雄厚的资金。

  2009年10月30日,拍卖会如期举行。辜先生的代理人参与了竞拍活动。

  拍卖公司对明园新都酒店项目以9000万元起拍,最终以9000万元成交。拍下标的物的正是辜先生和他的朋友们。然而,对经济实力有限的辜先生来说,落槌成交那一刻的喜悦很快被资金难以落实的焦虑取代。原来,在落槌不久,那位主要出资人因遭遇突发变故而无法支付约定资金。

  按照约定,辜先生这方须在2009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9000万元项目款。

  为了既不违约又能顺利拿到拍卖物,在那段日子里,辜先生一方面焦急地寻求资金,另一方面和拍卖公司及长城公司南宁办事处交涉希望逾期付款。

  2009年12月3日,长城公司南宁办事处同意了辜先生等人延期付款的申请。7天后,辜先生这方支付了第一笔200万元项目款。

  “皇帝女儿”再嫁

  据辜先生介绍,在支付了第一笔200万元款项之后,他一边积极筹款,一边和长城公司协商延期付款事宜。

  “(2009年)10月30日拍卖会后到2010年1月8日期间,我和同事林钊先生曾六次到长城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说明情况。”辜先生说。据他介绍,对他提出的延期付款并承担滞纳金的申明,长城公司南宁办事处的两位处长并未提出异议,只是要求他“尽快筹足全款付清”。

  2009年12月底,辜先生在澳门找到两位新的合伙人并筹集到6000万元港币。但当他们要向昱棋拍卖公司账户转入这笔资金时,从对方那里得到的消息却给了他“当头一棒”:“我们收到了长城资产公司南宁办《关于收回拍卖标的的通知》。”原来,在五天之前,长城资产公司向昱棋拍卖公司发出《关于收回拍卖标的的通知》,表示要将拍卖物收回。

  辜先生不甘心失去拍卖标的,故于2010年1月5日与合伙人之一胡先生拿着汇款凭证的传真件来到长城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说明情况并要求确认拍卖结果。他告诉记者,在南宁办事处梁规丹的办公室,一位冯姓女处长表示“只要钱到账了,可以延期”。

  事后辜先生得知,长城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负责人刘学堂已决定对标的物重新拍卖。就在2010年1月5日这天,长城南宁办已经与另一家拍卖公司签订了再次拍卖明园新都酒店债权项目的协议。

  2010年1月20日,明园新都酒店债权项目有了新的主人。这一天,长城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兼负责人)刘学堂与在后一次拍卖中拍下标的的广东振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辜先生无法接受这一结果。直到2010年3月1日,他还向长城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发函,希望挽救已经被再次拍卖的标的物。

  2010年6月18日,长城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与广东振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联手在当地媒体刊登了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

  在这种情况下,深感事情已无法挽回的辜先生要求长城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退回其200万元项目款了事。

  由于事情进展得并不顺利,他把追款事宜委托朋友游先生来处理。

  “一女二嫁”引发官司

  接受辜先生的委托时,游先生说自己想得很简单:“你们把东西卖给别人了,不是昱棋就是长城,总得有一家把200万元项目价款退给我们吧。”

  在明园新都酒店债权拍卖过程中,长城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分别收了昱棋拍卖公司200万元拍卖保证金和辜先生的200万元项目价款。

  游先生去找长城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负责人刘学堂,刘说200万元拍卖款已经退回昱棋拍卖公司的账户了。找到昱棋拍卖公司却发现收款项目是“拍卖保证金”。

  在他们追问刘学堂为何退给拍卖公司的200万元不是辜的项目价款时,刘的回复是:昱棋公司的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已经被长城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没收,南宁办事处在向昱棋公司办理200万元项目款退款手续时,转账凭证用途项目栏误把项目款写成“拍卖保证金”了。

  因长城公司所谓的“笔误”,游先生从长城资产公司拿不到钱;而昱棋公司因为“换了老板”,想从这里拿到200万元的希望也很渺茫。

  眼见讨回200万元遥遥无期,辜、游两人决定打一场确权官司。这一次,他们的目标已经不是讨要那200万元,而是把明园新都酒店债权要回来。

  辜先生把打官司的事宜委托给了游先生。在接受了辜先生的委托后,有多年法律职业经历的游先生“把相关法律拿出来研究了个透”。他把诸多的法律内容凝结为“落槌不能收回”几个字并对打赢官司充满信心。

  2010年7月26日,辜先生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诉状中,他提出两项请求: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和长城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之间转让明园新都酒店项目的合同有效;判决长城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交付明园新都酒店项目,自己同时向长城资产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余款8800万元。

  事实上,在就辜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一天,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下达了一份关于明园新都酒店项目转让的裁定。这份裁定书认为,长城公司与振海公司关于这一项目的“债权转让程序合法”。但这里所说的“程序合法”有可质疑之处:在庭审当中查明,广东振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早在长城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与广西龙明拍卖公司签署《委拍协议》(该协议是2010年1月5日签订)的10天之前(即2009年12月25日)就向长城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支付了拍卖成交价款200万元,并于公开拍卖(2010年1月20日)的前两天(2010年1月18日)再次向长城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的账户汇了2000万元拍卖成交价款。

  2011年5月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下达。法院虽然认定昱棋拍卖公司对明园新都酒店债权的“拍卖结果有效”,但是却驳回了辜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达后,辜先生向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专家说法

  关于“拍卖规则”

  这起官司,涉及不为一般公众熟知的《拍卖法》。

  在诸多上诉理由中,游先生列举的理由之一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他说,这一案件涉及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问题。从作为特别法的《拍卖法》优于作为普通法的《合同法》的原则来看,应该适用《拍卖法》来审理案件,法院却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认定辜违约并驳回了辜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9日,中国法学会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等多名法学专家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论证后,出具了一份“法律咨询意见书”。意见书分别论证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长城公司、昱棋公司与辜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长城公司与昱棋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协议》,成立委托拍卖法律关系。长城公司为委托人,昱棋公司为拍卖人。

  昱棋公司与辜先生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昱棋公司是拍卖人,辜先生是买受人。

  根据《拍卖法》《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长城公司、昱棋公司与辜先生三方的法律关系中,昱棋公司与辜先生之间订立的拍卖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其当事人是昱棋公司与辜先生,长城公司并不是该拍卖合同的当事人。昱棋公司与辜先生之间的拍卖合同独立发生效力,不受昱棋公司与长城公司之间合同的约束。

  2. 《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债权转让协议》的关系

  本案《竞买须知》规定,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后,由买受人与长城公司订立《债权转让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订,意味着拍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债权转让协议》是拍卖合同的从合同。

  在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详尽分析后,“法律咨询意见书”得出的结论为——

  昱棋公司2009年10月30日对新都酒店债权的拍卖合法有效。

  昱棋公司与辜先生之间的拍卖合同独立发生效力,其效力不受昱棋公司与长城公司之间合同的约束。《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长城公司应与辜先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作为拍卖合同的从合同。长城公司不与辜先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违反了拍卖规则。长城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收到拍卖价款,应向拍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其《关于收回拍卖标的的通知》的效力,不及于买受人辜先生。

  长城公司同意将付款期限延至2009年12月4日,表明其选择了继续履行并收取违约金而不是解除合同。长城公司在昱棋公司与辜先生的拍卖合同是否解除尚不明确的情况下,直接重新委托其他拍卖公司拍卖,并与新的买受人振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长城公司扣收昱棋公司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应予退还。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8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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