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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拆迁户告赢获就业管理处获赔18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2日19:4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台州8月22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朱利明)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三个拆迁户认为就业管理服务处未充分履行拆迁合同近日将之告上了法庭,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就业管理服务处赔偿三拆迁户人民币184万元。就业处不服判决上诉至台州中院,台州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浙江天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系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下属单位。2004年,该处因新办公大楼建设,对临近民房进行拆迁征用,纳入大楼建设范围。

  2005年1月初,时任就业处主任的徐某在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拆迁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前提下,与被拆迁人庞某、王某等三家先后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和《产权调换协议》,双方约定安置房屋“宽度3.9米,深度按规划实施”。几天后,在被拆迁人庞某等人的要求下,徐某同意并指示副主任王某在协议中“深度按规划实施”后面加上了“不少于14米”字样,并加盖了就业处公章。

  2005年8月,天台县建设规划局提供了规划设计条件。根据规划设计和安置地点的具体情况,庞某等人的安置房屋客观上已无法达到“不少于14米”的约定。

  2009年12月,庞某等人以拆迁安置房屋深度与合同约定不符,三人一纸诉状将就业处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处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人民币403万元。庞某在诉状中请求法院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令就业处赔偿给原告因少交付房屋建筑面积的违约损失,并由就业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某等人也提起了同样的诉讼。

  被告就业处则辩称自己的行为不属违约,是因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引起的,是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可以免责,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要就业处承担赔偿责任,也只能是补偿,而不能是承担违约损失。

  天台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双方也已进行了实际履行,应当认定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进行全面履行,但被告却没有完全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以签约在先,规划批准有后,违约系规划部门改变规划设计所至,是情势变更的抗辩主张,因规划的改变与被告履约并不当然矛盾,对此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就业处赔偿给三原告184万元,并从2008年12月29日起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相应的利息。

  日前,天台法院已经扣划了就业处存款30万余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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