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媛)将宠物狗放在别人宿舍里,次日狗狗就被打死了,于是古稀老人将宿舍主人告上法庭,索赔5503元。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定老人获赔750元,但同时老人也应承担责任。
因天冷将宠物放宿舍
1933年出生、家住大兴亦庄的高老太养了一只宠物狗。2009年12月23日晚,由于天气寒冷,不想狗狗在外受冻的她就把它放在张某居住的厂房宿舍里。
高老太称,以前每年冬天都是拴在这里,不料这次宿舍居住人却非常不满,次日清晨她就发现小狗已经不会走路了,于是送医治疗,被诊断为腿骨和腰脊骨粉碎性骨折、内脏出血等症状,系人为使用重物打击所致。接受治疗三天后,小狗因医治无效死亡。
老人称,宠物狗的死亡给她造成重大打击,因此要求宿舍居住人张某支付购买狗费用1800元、治疗费703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
对此,被告张某认为他只是工厂焊工,事发当天他请示了老板后才把小狗牵出宿舍,并没有打狗。
监控丢失属“举证不能”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老太主张小狗是被张某打死,但是却称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因为拆迁而丢失,属于举证不能。同时“将小狗拴至张某居住房屋的外屋,无论出于对人的尊重还是出于对小狗的负责,都应提前与张某商议”。
法院酌情判令张某赔偿750元。
宣判后,双方都提出了上诉。一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