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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刺死儿子被判15年 认为量刑过重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04日15:29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陈征) 52岁的刘某因琐事竟将亲生儿子刺死。记者近日获悉,市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了上诉。

  刘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7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殴打他人于1984年12月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5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刘某与儿子长期关系不睦。今年1月18日晚,父子俩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其间,刘某持尖刀刺中儿子左胸部一刀,伤及左肺,致儿子死亡。刘某伤人后与 他人分别拨打急救电话对儿子施救,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中院审理认为,刘某曾因违法犯罪被处以刑罚、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又因家庭琐事竟持刀故意伤害儿子身体,致儿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宣判后,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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