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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强奸抢劫女老板并要求其做自己情人

  晨报讯 趁着酒后强行将一女老板拖到麦田,不但对其进行性侵犯还抢夺财物,之后更大胆要求女老板做自己的情人。近日,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此案,判处被告朱某六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2010年11月13日18时许,从城里进货回来的超市女老板侯小娇正骑着三轮车快速地向店里驶去。女老板独自一人在夜色下骑车,这一幕被酒后在路旁散步的刘店矿职工朱某看在了眼里。

  朱某装作很熟的样子上前打招呼,侯小娇出于礼貌停了车。朱某上前二话没说就一屁股坐在了三轮车的车头上,开始对侯小娇动手动脚。朱某吹嘘自己管着矿食堂里面的蔬菜买卖,可以帮助侯小娇家的生意,随后以和侯小娇做朋友为名强行将她带到了路旁的麦地里,并强行进行拥抱和亲吻。之后,朱某对侯小娇进行了长达半个小时的性侵犯。期间,朱某还要求和侯小娇做情人。施暴后,朱某威胁说,这事不要让别人知道,否则让侯小娇的生意做不成。同时,朱某还威胁说,侯小娇的丈夫若知道也会和她离婚。

  正在这时,侯小娇的丈夫赶来找人。朱某发现远处车灯后便匆忙逃离现场,顺手把侯小娇的手机抢走。侯小娇回到车上,并没有把刚才发生的一幕告诉丈夫。

  在事发后的几天里,朱某不时地用侯小娇的手机给侯小娇的丈夫打电话,约侯小娇出来吃饭,侯小娇选择了报案。2010年11月19日,朱某约侯小娇在刘店矿西边路上见面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侯小娇被抢的手机也被当场指认和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同时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又构成抢劫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011年8月19日,涡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徐子勤 张振岭 本报记者 孟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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