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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会计贪污挪用1800多万一审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15日01:58  红网-潇湘晨报 微博

  本报益阳讯前日下午,益阳市中院法官在沅江看守所里对刘迪进行一审宣判。刘迪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刘迪,女,38岁,沅江市人。

  法院审理认定,刘迪于1998年至2010年担任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计划财务科经费会计。2000年7月至2010年10月,刘迪私开支票188份从赫山地税局工行账户取现、转账,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7210356.27元,所贪污的公款均被刘迪单独或与其男友邬硕超用于赌博、奢侈消费;采取私开支票转账的方式挪用公款123万元,用于刘迪父母经营活动。

  经法院审理,刘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款172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123万元供父母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刘迪犯罪以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迪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恶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刘迪具有自首情节,对刘迪适用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记者全欣 通讯员刘习书 聂凯 李杨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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