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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拳王陷房产官司怪圈 1套房分判2任妻子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16日16:22  法制晚报 微博

  一套房子两任妻子两份判决

  一份判决将房产给前妻 一份判决给第二任妻子 目前已全部生效

  北京拳王陷入房产官司怪圈

  明明是前妻的房子,却被法院认定成了二婚妻子的财产。两家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一份判决将房产给了前妻,另一份判给了二婚妻子。两份判决目前都已生效。

  面对这两份判决,81公斤级的北京拳王张金锁颇为无奈,他决定悬赏能帮他的人。

  婚变

  心怀愧疚与前妻离婚

  在百度上搜索“拳王张金锁”几个字,会有多条结果显示出来,这些结果都会清晰地显示出张金锁这个人的身份:2011年北京首届民间拳王选拔赛81公斤级拳击冠军——北京拳王。

  可当这个已经48岁并且拥有着北京拳王头衔的张金锁坐到记者面前时,却显得非常腼腆,以至于说句话都会脸红一会儿。

  张金锁的第一任妻子名叫简洁,1987年经人介绍二人结合到了一起,婚后生下了一个儿子。三口之家虽然清贫,但也过得其乐融融。

  由于张金锁自幼酷爱拳击运动,所以经常去一家拳击俱乐部训练。1999年的一天,正在俱乐部进行训练的张金锁认识了女大学生史某,两人先是以师徒相称,但不久之后就产生了感情。

  2003年12月,自知理亏的张金锁和妻子简洁到法院调解离婚。出于补偿的心理,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张金锁把夫妻在2003年年初一起贷款购买的位于回龙观的一套经济适用房留给了妻子简洁,由于该房屋贷款尚未偿还完毕,所以简洁同意该房屋暂由张金锁居住,并于贷款偿还完毕的2008年1月1日前归还。

  第二次离婚丢了房子

  离婚后的张金锁名正言顺地和史某住到了一起,2005年,两人正式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张金锁和前妻简洁贷款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中。

  由于张金锁的脾气比较火暴,加上他在和前妻简洁离婚后一直深感愧疚,所以对于前妻的生活一直非常的关心。久而久之,史某对于张金锁的一些所作所为颇为不满,最终两人之间终于爆发了一场大战,而战争的结果就是离婚。

  2007年夏季,张金锁将史某起诉到昌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两人的财产。

  令张金锁没想到的是,史某在答辩中直接表态同意离婚,但却在财产分割中把张金锁借住前妻的房屋一并算进了婚后财产,要求法院将该套房分配到自己名下。

  都是“代签”惹的祸

  之所以史某要求法院把张金锁和前妻贷款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判决到自己的名下,她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史某称,她和张金锁从2000年起就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两人在经济上合并到了一处。而张金锁在购买这套位于回龙观的经济适用房时,是带着她一起去的,那份购房合同上张金锁的签名就是她代为签署的。

  对此说法张金锁向法院解释了购房当时的情况:“我当时还是和我的前妻简洁一起生活,购买经济适用房是要由房管部门考察家庭经济情况的,我和前妻一起接受的考察,最终获得购买资格。并且,我和前妻一起向银行贷款,银行里还有我和前妻一起签名的贷款合同。”

  至于史某代笔的购房签名,张金锁解释称,签署合同必须要他和前妻一起到场,但那天前妻生病,他只好临时带着史某到场凑数,现在想起来真后悔。

  “那天史某突然对我说我的签名不好看,她要替我签名,所以才会有她代笔的签名写在了购房合同上。”张金锁说。

  审判

  一审房产归了二婚妻子

  2007年12月3日,昌平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除判决准许张金锁和史某离婚外,还把回龙观的经济适用房判决给了史某。

  根据昌平区法院认定的事实,张金锁在和史某认识后不久的2000年开始同居,从经济上确实合并到了一处,双方同居时间早于回龙观那套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时间,并且在购房合同上还有史某的代笔签字,因此该套房屋应视为张金锁和史某的婚后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那套经济适用房归史某所有。

  二审维持原判拳王不服

  张金锁接到一审判决后,仔细地研究了判决依据,结果发现在昌平区法院的卷宗里,有两份史某提交的证人证言。

  两份证言都出自史某的邻居,都有这样一句话:“他们俩(张金锁和史某)大概是2000年左右就开始一起过日子,一起住了好几年,后来登记结婚后就搬走了。”

  昌平区法院就是根据这几份证词认定张金锁和史某从2000年开始同居,并且经济上合并到一处的。但是,这些证人没有出庭作证。

  那么张金锁到底是不是从2000年开始就和史某同居了呢?对此张金锁的多位邻居也出具了证人证言,显示张金锁到2003年底和简洁离婚之前,一直都居住在家中。张金锁的前妻简洁也提供了证言,证明张金锁在离婚前一直在家居住,根本不存在与别人“同居且经济合并一处”的情况。

  张金锁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但2008年6月一中院维持了原判。紧接着,史某申请强制执行,昌平法院很快将房子执行到了史某名下。

  “夺房”大战时间表

  2003年12月

  西城法院 张金锁与简洁调解离婚,约定房屋归简洁所有,张金锁暂时居住,至2008年元旦前归还

  2007年12月

  昌平法院判决张金锁和史某离婚,房屋归史某所有

  2008年1月

  朝阳法院简洁起诉张金锁履行调解协议归还房屋。7月,法院判决该房归简洁所有

  2008年6月

  一中院二审维持昌平法院原判,房屋归史某

  2008年6月

  昌平法院史某申请强制执行,拿到房屋

  2008年8月

  朝阳法院简洁申请强制执行,无果

  2008年12月

  市高院认定昌平法院和一中院审理事实不清,裁定发回一中院再审

  2009年12月

  一中院再审维持原判

  几年的官司打下来,张金锁几乎倾家荡产。

  痛失房子的简洁这两年疾病缠身,隔两三天就发一次高烧,精神几近崩溃。

  “是我对不起他们,我承诺给她把房子要回来,可我没能做到。”张金锁说。

  但也就是在这几年诉讼的同时,张金锁在拳击事业上却一路高歌地杀进了北京拳击协会举办的拳王争霸赛决赛。2011年10月,拳王争霸赛总决赛将举行,所争夺的就是那条用纯金打造的拳王金腰带。

  张金锁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我要拼尽全力去夺取那条纯金的拳王腰带,谁如果能帮我打赢官司,我就把腰带送给他,决不食言!”

  结局

  给前妻的判决成了法律白条

  2008年1月是张金锁和简洁约定的房屋到期归还日。对史某与张金锁在昌平法院离婚及史某“夺房”之事一无所知的简洁,向北京市朝阳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张金锁履行2003年离婚时签订的协议,将借住的房屋归还给她。

  简洁向朝阳法院提交了她和张金锁离婚时的法院调解书以及财产分割协议。当年7月,朝阳法院作出判决,该经济适用房归简洁所有。很快,这份判决书发生了法律效力。

  当简洁拿着朝阳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找到朝阳法院执行局时,法官才发现昌平法院已经执行了该房。于是告知简洁:“对方也是法院的文书,两家法院不能打架!不能再执行。”就这样,简洁手中的判决书成为了法律白条。

  不服一中院判决的张金锁又向市高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2008年12月,市高级法院认定,两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缺乏相关证据,并且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发回一中院再审。

  在再审的法庭上,张金锁通知自己的左邻右舍到法庭作证。多位证人一致证实,张金锁在2003年年底前并未离家不归,从时间上没有与史某同居的事实。但最终2009年12月,北京市一中院还是维持了原审的判决,理由是张金锁再审提供的证人证言属于新证据,因此不予采信。

  对话简洁代理律师

  由于张金锁前妻简洁的身体状况不太好,记者联系到了简洁的代理律师张敬辉。张律师告诉记者,简洁现在只希望能拿回自己的房产。

  FW:2003年购买这套经适房时,是以谁的名义买的?

  张:当时是简洁和张金锁夫妻两人一起申请的,最终获得了购买资格。而且,也是他们俩一起向银行贷的款,签署的贷款合同,有银行指派的律师在场见证。

  FW:签购房合同时,为什么简洁没去?

  张:签合同那天简洁发烧了才没去,两人说好了写张金锁的名字。不过她担心签署合同时要求夫妻一起到场,所以她和张金锁说让他自己找个女的去,但不知道找的是史某。

  FW:简洁知道史某自2000年开始就和张金锁同居的事吗?

  张:直到两人离婚,简洁都不知道张金锁和史某同居,因为张金锁每天都正常回家。

  对话史某

  张金锁的第二任妻子史某表示,张金锁的说法是颠倒黑白,她相信法律。

  FW:2003年购买这套经适房时,是以谁的名义买的?

  史:2003年,我和张金锁是以我们两人的名义购买的那套经济适用房,而且所有的手续都是我办的。

  FW:购房合同上,为什么你签的张金锁的名?

  史:在签合同前,张金锁突然提出,男子汉怎么能没自己的房子呢?所以,我才在合同上签上了他的名字。

  法律追问

  ■为什么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一中院还能维持原判?

  市律协民诉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高警兵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北京市高院启动再审程序后,可以自己提审,也可以指令一中院再审。审理结果有两种:改判或者维持原判,都是符合程序的。

  再审中能够被采纳的“新证据”必须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或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张金锁再审提供的证人证言不符合这种情况,一中院可以不予采信。

  ■对于再审维持原判的结果,张金锁还能上诉到高院吗?

  高警兵律师解释,张金锁不能上诉了。因为对于再审的案件,如果原判决、裁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则可以上诉;但如果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就不能上诉。

  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平认为,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市高院应该重新受理这一案件,并且自审,这样做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史某代替张金锁签字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律师认为,史某代替张金锁在购房合同上签字不能证明史某就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不能证明二人有共同的经济生活,这种行为只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张金锁承担。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同居中的“经济合并一处”是什么意思?

  李青山律师认为,“经济合并一处”并不是法律术语,在本案中的意思应该是双方对收入共同支配。即使双方对收入共同支配,也不能认定张金锁位于回龙观的房子归史某所有,由于签订购房合同时史某只是代张签字,其行为效果归属张。

  ■张金锁目前该怎么办?张金锁目前有三个渠道可走:

  1.向一中院院长反映该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到最高院或者北京市高院申诉。最高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到检察院抗诉。

  本版文/特稿记者辰光记者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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