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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爆炸案服刑6年出狱后申诉4年被改判无罪

张强展示无罪判决书,他希望有人能对错案负责。 张强展示无罪判决书,他希望有人能对错案负责。

  南方农村报讯: 2011年7月22日上午,广东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听到无罪宣判后,张强长长地舒了一口气。随后,他将判决书小心翼翼地收起来,逐个向亲戚、朋友打电话告知这个消息。

  “这是我坐牢6年、出狱后申诉4年得来的改判结果。”9月14日,面对记者,张强脸上写满了憔悴,情绪略显激动。

  自称遭遇刑讯逼供

  2001年3月2日上午9时许,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分局民警将韶关黄岗天天特惠店经理张强带走,理由是其涉嫌参与一宗爆炸未遂案。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法律文书显示,2001年1月2日下午3点,一不明身份的人将制作好的爆炸装置送到位于韶关市武江区的美之社特惠店总 部办公室。该装置随后被人发现并报警。警方起获后发现,爆炸装置内有雷管、炸药、电池、电子钟、电线和纸条一张,纸条内容是:“总经理:请你明日三点准备 好三十万元现金,记住,不要报警,否则,贵公司旗下分店将成为废墟,切记,(交钱)地点会通知你。”

  “我当时做梦也没想到,会和这起案子扯上关系。”张强回忆,他当时正在家里和朋友谈事,一辆警车呼啸而至。车上下来的几位警察要张强“到武江公安分局走一趟”。

  武江区公安分局的相关材料显示,张强被带到公安机关后,警方立即对其进行了审讯。经查,天天特惠店老板张强因与附近的美之社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美之社公司”)在生意竞争中存在矛盾,便想报复该店老板郭某某。恰在2000年12月,美之社公司职工陆国民也因工作问题与郭某某产生矛盾,于是张强 和陆国民一起谋划了2001年1月2日的爆炸案,但未能得逞。

  “这是他们(警方)搞出来的说法。”张强说,从2001年3月2日到武江公安分局,至被移交到看守所,他一直在被“变着法子折磨”,不仅不让睡 觉,还多次遭拳打脚踢。由于扛不住折磨,在受审被录的4次口供中,张强从一开始坚决不承认,到最后在承认犯罪事实的审讯笔录上签了字。“最后一次签字的时 候,我已经神志模糊,连上面的内容都看不清楚了。”张强说。

  2001年9月3日,武江区人民法院对“美之社公司爆炸(未遂)案”进行判决,张强、陆国民被以“爆炸罪未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2001年9月25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定罪判决疑点重重

  记者发现,在武江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对张强、陆国民定罪的主要证据有两个:由公安部门提交的张强、陆国民两人承认犯罪事实的供述以及“爆炸装置内恐吓纸条为张强笔迹”的鉴定结论。

  “这两个证据都有问题。”张强说,由武江区公安分局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刑讯逼供得来的,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他将有罪供述全部推翻;而对于 2001年3月4日韶关市公安局相关部门作出的“送检恐吓信是张强所写”的鉴定结果,他曾提出由“更权威”部门重新鉴定。对于张强提出的上述异议,两审法 院均没有采纳。

  除此之外,张强认为,警方提供的证据还存在其他疑点:武江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讯问笔录显示,在“美之社公司爆炸案”发生之后,当地警方第一时间对该社收到炸弹的职工梁利芳进行了询问,询问时间为2001年1月2日14时50分至15时55分。

  而在武江区公安分局关于该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却记载,2001年1月2日15时20分,该局才接到报案称新华北路茶叶大厦五楼特惠店办公室被人放置了炸弹。“难道在爆炸案发生之前,警方就已在找人对案件情况进行讯问了吗?”张强说。

  张强告诉记者,在武江区法院的判决结果中,有一条为“作案工具:小灵通电话一台,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但他保留的购买收据显示,被认定为“作案工具”的小灵通电话,是其2001年2月26日购买的,即在“美之社公司爆炸案”发生后一个多月。

  省检抗诉发回重审

  “直到进了监狱,我仍然不愿相信所发生的一切。”张强说,如果没有这场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2001年6月,他本应能看到女儿出生。“进监狱的那一天,刚好是女儿出生百天的日子。”张强回忆,那天,他看着襁褓中熟睡的女儿,和前来探监的妻子哭成了一团。

  刚进监狱时,张强曾想过自杀,也想过越狱,最后还是坚持了下来。“我爸说,如果你真的没犯罪,就要活着出来讨回清白。”张强说。

  服刑期间,张强先后7次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04年1月12日和4月22日,广东省检察院对“美之社公司爆炸案”中的恐吓信进行笔迹鉴定,得出结论为:恐吓信既不是张强所写,也不是陆国民所写。

  “省检的鉴定结论让我看到了希望。”张强说,他一方面继续申诉,一方面在监狱中积极表现。2004年后,张强成为了监狱毛衣生产车间的管理员,因生产成绩优良,他被两度减刑。2007年3月1日,在服刑6年后,张强获释。

  “从监狱出来,我便开始申诉。”张强说,2007年3月后,他几乎每个月都要去一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试图讨回清白。

  2008年11月,广东省检察院就“韶关美之社公司爆炸(未遂)案”向省高院提出《刑事抗诉书》,认为由于案件现有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认定两原审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审判决有误。2010年9月,广东省高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7月19日,武江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美之社公司爆炸(未遂)案”判决存在案件关键环节事实不清、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现有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等问题,不能认定原被告人罪名成立,依法判决张强、陆国民无罪。

  “听到法院判决无罪后,我心里压了10年的石头才稍微放了下来。”获得清白之后的张强不禁追问,一桩看似简单的刑事案件,为什么会被错判?他认 为,当地公安部门提供存在疑点的证据,是造成判决失误的关键原因。但他不相信10年前的错判只是一个技术性失误。“出狱后我多方打听,有人说因为生意竞争 矛盾,我得罪了同行,于是有人便出钱买通关节陷害我。”

  错误判决让张强付出了沉重代价。10年前,他是韶关小有名气的超市老板,事业正处迅速发展期,然而,这一切随着他的入狱戛然而止。10年中,坚持不懈的申诉,让他背负了债务。

  被改判无罪后,张强曾想去申请国家赔偿,但至今没有付诸行动。2011年9月14日,张强告诉记者,他被判无罪至今,当年的办案人员中没有人联系过他,也没有任何人就此向他表示歉意,“他们就像什么都没有发生过一样。”

  “我还会继续申诉,直到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张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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