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开始,冯立刚等多名尿毒症患者认为自己在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作透析期间感染了丙肝,此后,他们将医院告上法庭维权。
该案在白银区法院两年内四次开庭。近日,白银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每名原告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4名原告均表示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患者状告医院
2007年3月至2009年1月,多名尿毒症患者先后到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其中14人在2009年6月被查出患上丙肝。这些患者认定自己是在医院透析期间感染的,同年12月25日,冯立刚、 佟志刚、朱久生等人将白银一院起诉到白银区法院。
患者认为,被告医院在血液透析过程中经常重复使用透析管路和透析器,因此,原告感染丙肝与被告的不当医疗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在进行诊疗行为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对原告造成伤害及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判令该医院向每位患者支付10万元以上的透析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
据了解,白银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2010年7月13日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8名原告及代理人申请做医疗鉴定。法院决定暂时休庭,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继续审理。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2011年1月10日、1月26日,白银区法院两次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但此时8名原告中已经有4人因病去世,这4名原告的家属随后撤诉。这两次庭审中,都因鉴定问题致使庭审没有最终结果。
今年8月17日,该案第四次在白银区法院开庭,在40分钟的庭审过程中,针对患者感染丙肝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由于调解失败,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判赔精神损害
9月5日,白银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针对患者病情实施血液透析的治疗方案是正确的,但是对使用复用管路有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医疗风险,被告并没有明确向原告本人及家属告知,病历中也无相关记载,侵犯了其知情权、同意权。如被告明确告知,患者也可以不选择使用复用管路而使用一次性管路,故被告的医疗服务存在瑕疵。
法院认为被告医疗服务行为有瑕疵,导致患者及家属对此风险不明知,造成患者及家属巨大精神痛苦,故被告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4名原告每人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要求。
对此判决,4名原告均表示不服,希望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透析费、继续治疗费。目前4名原告已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张鹏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