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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赴台游遇难 家属索赔因合同条款矛盾被驳回

2010年11月5日,赴台旅游遇难者家属怀抱着遇难者的骨灰和事发地取的泥土回到珠海。(资料图片)CFP供图   2010年11月5日,赴台旅游遇难者家属怀抱着遇难者的骨灰和事发地取的泥土回到珠海。(资料图片)CFP供图

  羊城晚报记者 尹安学

  一年前,18名珠海游客赴台湾,没想到遭遇强台风和泥石流,大巴沉入海底,18名游客和1名导游遇难,大部分遗骨至今没找到。

  今年6月,18名遇难者家属将组团旅行社———拱北口岸中旅告上法院,索赔总额达1167万元。这时,遇难者家属才发现,旅行社与遇难者签订的旅游合同自相矛盾,前面规定旅游纠纷可上法院,后面又约定发生纠纷只能仲裁。一审法院最终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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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痛忆

  18游客遇难仅找回一遗骸

  一年前的10月21日,18名游客和一名导游魂断台湾苏花公路地区,引起海峡两岸多方关注。

  一年后的今天,羊城晚报记者调查了解到,当时这18名游客相互结伴为四个组,在2010年10月13日、15日相继与拱北口岸中旅签订《赴台湾旅游组团合同》,随后于10月16日出发赴台旅游。按计划,旅游将于10月22日结束。旅游费每人4199元。

  按照遇难者龚艳的丈夫朱先生的说法,10月22日,强台风“鲇鱼”弄塌苏花公路,大巴遭遇暴雨和泥石流坠海。直到25日,才在宜兰壮围外海8海里处寻获一具遗骸,那是妻子的尸体,其他遇难者的遗骸均没找到。

  按照购买的旅游保险,各遇难游客家属收到了台湾方面人均11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今年6月,18位遇难者家属联合将组团社拱北口岸中旅告上法庭,家属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赡养费、财产损失费、丧葬费等共计1167万元,并公开道歉。

  2

  质疑

  旅行团冒险走“死亡之路”

  家属告诉羊城晚报记者,诉讼的主要原因是拱北口岸中旅对事发的恶劣天气没有引起重视。

  这个旅行团出发前,台湾各大电视台均对“鲇鱼”给予跟踪报道,有的还进行滚动报道,“这些为什么都没有引起拱北口岸中国旅行社的重视?”朱先生等家属说,被困在苏花公路的500多名游客,都来自祖国大陆,为什么当天外国游客都待在酒店?

  “恶劣环境下仍选择走上这条上有悬崖、下有峭壁、濒临大海、多次发生事故的‘死亡之路’,旅行社到底有没有把游客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有遇难者家属还告诉记者,拱北口岸中旅对家属不闻不问,连遇难者在珠海举行的追悼会都没派人参加。后来在遇难者家属的追问下,拱北口岸旅行社明确告知他们,旅行社不承认对这起灾难存在过错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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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矛盾

  合同条款打架只能仲裁

  18名遇难者家属共签订了4份基本相同的《赴台湾旅游组团合同》。他们相约聘请了律师高熙炜、韩青,同时代理这4场内容基本相同的官司。

  遇难者家属与律师准备起诉时,一看这份《赴台湾旅游组团合同》,就发现旅行社签订的这份合同“藏有乾坤”。与其他旅游合同一样,这几份合同均对旅游服务给予了详细规定。对大家关心的旅游中出现争议时如何解决,这份合同规定十分明确。

  《赴台湾旅游组团合同》第六款写明是“争议的解决方式”。

  按规定,旅行社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本合同发生纠纷,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过,《赴台湾旅游组团合同》第八款,也就是最后一款,是“特别约定条款”。这个条款画一个表,所有项目都需要手写,或者出现选项,需要选中的就画“√”,不选的画“×”。在这个表格里,再次列出了“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签订的4份合同中,对这种两种解决方式,有3份合同选择是第一种,遇难者龚艳、周素华签的合同没有选。这意味着,在同一份合同里,第六款格式合同里约定可以上诉法院;第八款约定协商不成只能仲裁!

  同一个合同,两个不同条款里,都出现了“争议的解决方式”,规定大相径庭,到底该信哪一个呢?

  4

  挫折

  法院驳回家属起诉

  被告拱北口岸中旅认为,他们与游客签订的《赴台湾旅游组团合同》第八条“特别约定条款”已规定,双方调解不成,应该选择仲裁。

  而家属认为,这个旅游合同的规定自相矛盾,应属无效合同。18名游客参加拱北口岸组织的旅游死亡,是对生命权的侵犯。这4个案子的客体是生命,不是单纯的财产纠纷,而此类人身权的司法管辖权属于人民法院管理,仲裁委无权受理。

  不过,法院采信了第二个“争议的解决方式”,认为,“原告无权就本案事实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受理这四起诉讼的一审法院是珠海市香洲区法院。8月22日,没有开庭审理,香洲区法院驳回了家属们的起诉,并下达了民事裁定书。

  香洲区法院认为,虽然《赴台湾旅游组团合同》两个条款均涉及了处理方式,但第八条系特别约定条款,而且这条是通过手写的方式加以确认的,本院认定该条款才是死者与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第六条并非遇难者与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据此认定死者与被告仅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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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争

  诉讼可获更大公正

  这份裁定书引发很多家属不满。遇难者家属的代理律师韩青认为,他们打的是侵权官司。“我们起诉的是侵权责任,并不是违约责任。拱北口岸中旅不作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最严重的损害,我们不是哀求拱北口岸中旅赔偿一点点可怜的‘违约金’。” 龚艳的老公朱先生气愤地说,这18位遇难者中,有16名遇难者签订的合同里,的确第八款中选择了仲裁解决,但他妻子与周素华签合同时,并没有选择仲裁,“法院为何也给予相同的判决呢,这很不严肃!”

  9月13日,18名遇难者家属已上诉到珠海市中院,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裁定这个案子由法院管辖。

  羊城晚报记者联系拱北口岸中旅,相关负责人称尊重法院判决,不便评论。

  遇难者家属为何不愿意仲裁,而通过法院诉讼解决?韩青解释,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是一次性的,除非你能找出仲裁程序的漏洞,否则无法再审,而法院可以通过多次诉讼寻求更大的公正。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兴桂教授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法院的判决本身没错,因为印刷的格式合同是旅行社提供的,并不一定体现了游客的意愿,但手写选择的体现了游客的真实意愿。

  提醒

  签合同盯紧补充规定

  刘兴桂教授认为,家属要寻求法院途径解决,可以直接用侵权责任来诉诸法院,而不必用签订的旅游合同。用侵权打官司,法院有责任受理。

  羊城晚报记者采访多位旅行社业内人士得知,现在游客出游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旅游局提供的范本,一些旅行社会在合同的后面加一些“其他”规定,或者“特别约定条款”。

  有旅行社老总告诉记者,仲裁显然对旅行社有利,有旅行社签订“自相矛盾”的条款,这在法律上也并无不妥之处,因为他们制定合同之前都会让律师认真研究。作为消费者,在签订这种合同时,一定要多一个心眼,不能因为前面规定,出现纠纷选择法院起诉,后面有补充规定就不看了,这样很容易落入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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