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山打拼十年曾因非法经营罪入狱1年8个月
●有法律学者认为判决对浙江吴英案有参考意义
■新快报记者 李海强 通讯员 黄志庆
在佛山经商的40岁女商人唐美群虚构多家空壳公司,非法集资近5亿元,最终因无法偿还而投案自首。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佛山中院于9月13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唐美群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悉,一审判决后,唐美群没有提请上诉,一审判决日前已生效。
有法律学者认为,唐美群非法集资案与浙江吴英案极为相似,唐美群的死缓判决对浙江吴英案有参考意义,吴英或由此保住性命。
资金断裂骗款近5亿
1970年出生于广东省龙门县的唐美群,只有高中文化,户籍珠海市,案发前在佛山市禅城区居住。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黄某洪向被告人唐美群提出高息借款,唐美群以个人出资及向他人高息借款等方式募集资金5000多万元出借给黄某洪。后黄某洪未能偿还该笔借款,导致唐美群资金链断裂。
为填补资金缺口,2008年至2010年,唐美群虚构其经营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等事实,隐瞒其身负巨额债务、无实际还款能力的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方式,先后向欧某华等30多名被害人非法集资,骗取款项共计人民币49994.6万元、港币130万元、美元 5万元。
在此过程中,唐美群为使被害人相信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及还款能力,先后成立了鸣人公司、京诺公司等空壳公司,并使用集资款购置了豪华住宅、高档办公楼、豪华轿车等,故意将其属下公司伪造成实力雄厚的假象。
最终,因无法偿还上述集资诈骗款项,唐美群将其收取集资款项的相关账目销毁后,于2010年4月2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定自首情节
今年6月,佛山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唐美群提起公诉。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唐美群当庭表示认罪,且表示愿意将扣押在案的财产退赔给被害人。她的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均是被告人唐美群的生意客户或者朋友,唐美群没有向社会公众集资,未对社会造成广泛的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美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等理由,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今年9月13日,佛山市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依法判被告人唐美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扣押在案的 210.98万元、保险金17.38万元由扣押机关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房产、车辆等由扣押机关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相应的抵押权人之后按比例发还给本案被害人。
■其人其事
炒外汇发迹为人低调
今年40岁的唐美群在佛山打拼十年,但其名声在当地商界并不响亮,在媒体报道中亦鲜有露面。据与唐美群有过接触的一名私企老板称,唐为人很低调,不过做事干练,“人也长得漂亮”。
对于她的发迹史,有知情人士透露称,1999年11月,唐美群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决有期徒刑1年8个月,次年刑满被释放。出狱后,她先在佛山帮亲戚打理汽车护理业务,积累资本后,就在当地成立了一家汽车护理公司。
从2005年底开始,唐美群向亲戚、朋友借钱炒外汇。赚到一些钱后,她开始从事民间融资生意(即借资收息)。到2008年,她从中赚了1000多万元。
据称,唐美群虽然在非法集资的6年期间开办了很多空壳公司,但这些公司都不是以其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但由她出资并操控运作。“因为她有案底,想逃避责任。这可能是她处事低调的原因”。
一夜暴富后,唐美群在民间集资的步子迈得更大,不惜铤而走险,最终踏上一条不归路。
■律师说案
死缓判决对吴英案利好
“这应该能带来一个新信息。”昨日,中国法学会会员、佛山知名法律学者王学堂对唐美群案判决认为,该案与浙江金华吴英案极为相似,唐美群被判死缓对吴英案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他表示,从案例指导的意义来说,这可能为吴英是否马上执行死刑带来利好消息,“吴英或有转机,保住性命”。不过,王学堂同时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类似英美法的“判例法”之说,所以吴英案二审最终是否参照唐美群判死缓的案例,“还不好说”。
(吴英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华市中院于2009年12月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后吴英上诉。今年4月7日,吴英案二审在浙江省高院审理,至今未作出宣判。有学者主张“留下吴英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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