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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辱骂女商户致其昏厥 法院判决赔偿2900元

  吵架骂晕人法院判他赔2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方在公共场所当众辱骂原告,并致其受到刺激昏厥,构成侵权

  记者樊丽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在同一个商场从事个体经营的杨兰和王雅,因卖货发生争吵。一心给老婆王雅出气的郑亮,前往商场当众辱骂杨兰,结果导致杨兰精神方面受到刺激当场昏厥。事后,杨兰一纸诉状将郑亮、王雅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近日,张掖市中院终审判决郑亮赔偿杨兰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55%即1700余元。同时,法院判令郑亮赔偿杨兰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同行吵架

  老公骂晕女商户

  王雅与杨兰同在张掖市临泽县一商场从事个体经营。2010年10月18日14时许,一顾客到王雅的柜台前询问是否出售电子烟,王雅回答没有。当该顾客准备离开商场时,附近柜台的杨兰赶紧将该顾客叫到自己柜台前,向其卖了一只电子烟。顾客离开后杨兰认为,王雅明知她在卖电子烟而故意不说支走顾客,便开始数落王雅,继而双方发生争吵。事后,感觉受了委屈的王雅将此事告诉了丈夫郑亮。一心想给妻子出气的郑亮,于次日上午9时许,前往商场当众辱骂杨兰。结果导致杨兰当场昏厥,后在围观群众的努力下,杨兰才被救醒。

  之后,认为自己的昏厥是郑亮辱骂造成的,一纸诉状将郑亮、王雅夫妇起诉至临泽县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

  男子赔偿女商户2900元

  临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郑亮因杨兰前一天与其妻子王雅为琐事争吵,在公共场所当众用不堪入耳的脏话辱骂原告,致杨兰精神方面受到刺激引发癔病,当场昏厥,对杨兰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杨兰在郑亮辱骂时出现的癔病是在外来因素和内在因素互相联系和相互影响下发生的,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郑亮辱骂侵权行为与原告杨兰癔病的发生存在间接的(诱因)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杨兰治疗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及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200余元中,应由原被告分担,其中,被告郑亮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即1700余元;原告杨兰自负45%责任。同时,法院根据被告郑亮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判令郑亮赔偿原告杨兰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一审宣判后,杨兰认为原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1200元,不足以抚慰她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且原审对她所提的部分医疗费未予认定,所以提起上诉。同样,郑亮也提起上诉,郑亮认为原审判令其赔偿杨兰1200元的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近日,张掖市中院在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审理后认为,杨兰及郑亮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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