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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用鸭架制假烤鸭月售5万只 称自己从来不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5日10:14  法制日报 微博

  “这个东西你吃过吗?”公诉人问。

  “没有。”被告人回答。

  “你认为能吃吗?”公诉人问。

  “不合格、不卫生的话肯定对身体不好。”被告人回答。

  ……

  这个连制作销售它的被告人都没有品尝过的食品,就是曾经名噪一时的“黑心烤鸭”。

  今天上午,涉嫌制销“黑心烤鸭”的5名被告人因被指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审。庭审中,几名被告人均表示——知道“黑心鸭”来历,自己不吃。

  生产日期随意打印

  上午9点半,5名被告人被鱼贯带进法庭。27岁的第一被告人孔某佝偻着身体坐在第一被告人席上,说话声音很细,以至于坐在旁听席最后一排的他的家人对法警说:“听不见他说话。”

  孔某系河北省保定市人,是这起“黑心鸭”案中给超市供货的“上家”,主要对“黑心鸭”进行二度加工和经销。据办案人员介绍,在破获本案时,从孔某的居住地查获未销售的烤鸭8000余只。同时查获的销售记录记载,当月“黑心烤鸭”的销售量高达5万余只。

  据孔某庭上供述,他早在2006年卖过一次“黑心鸭”,2010年开始重操旧业。他主动联系河北博野三利肉食制品厂的苑某,直接表示“要次的烤鸭产品”,苑某随即表示能提供“次烤鸭”。

  孔某在法庭上说,从2010年9月到2011年三四月份,他从苑某处以每只3元钱的价格进货,这些“黑心鸭”均是鸭架子做的,而每只烤鸭都有真空包装。

  孔某称从苑某处购进“黑心鸭”后,他装入酱包,再根据鸭子的来货日期自行打上生产日期,并填上响亮的牌子,最后以每只五六元的价格销往火车站周边的小超市。

  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发货单上标注的5万多只鸭架子,孔某表示不予认可,他表示,鸭架子“不到2000只,没获利多少钱”。

  自己“检疫”“烤鸭”出炉

  孔某口中的苑某是本案的第二被告人,是生产“黑心鸭”的小作坊主。

  对于制作工艺,苑某表示,这些所谓的“烤鸭”没有一只是烤出来的,因为他们的厂子根本没有烤鸭的资格,就是将鸭架用水蒸煮,然后用真空包装包好,在出厂前只是经过自己的“检疫”,“烤鸭”就出炉了。

  “你给孔某供的货是烤鸭还是鸭架子?”苑某的辩护人问道。

  “鸭架子。”苑某回答。

  “孔某说买鸭子你怎么跟他介绍的?”孔某辩护人问。

  “他说要鸭子,我说只有鸭架子,他说就要这样的。”苑某回答。

  此外,被告人张某系二级经销商,负责在北京站地区销售“黑心鸭”。根据检方的指控,他伙同刘某于2010年至2011年间,从河北省博野县华香肉食制品厂及孔某、王某等处购进无标签的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印有“全居德”等标志的外包装袋等物品,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汾庄村租住地进行包装后,冒充“北京烤鸭”销售至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等地区超市及小食品店。

  被告人自称“黑心鸭”合格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在孔某、张某租住地查获的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经过鉴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严重超标,不符合《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均为不合格产品。

  据了解,这些涉案的“黑心鸭”菌落总数超标1000多倍,已经超过了目前能检测的最高限,大肠菌群也达到标准值的数十倍。质检人员分析认为,经营者的不规范操作,给细菌的大量繁殖创造了有利条件。菌落总数或大肠菌群是反映卫生状况的两项主要指标,它们超标不仅会影响口味,更意味着其他腐败菌甚至是致病菌也可能超标。

  但是,对此,多名被告人不认可,他们提出不合格食品系其准备扔掉的腐烂品,不是其对外售卖的货品。

  “当时是有腐烂的鸭架子,但是都是要扔的。我们只管做鸭架子,腐臭的肉的情况跟我们没有关系。”孔某辩称道。

  “腐烂的肉我们是销毁的。”苑某强调称,“黑心鸭”的生产原料都是正规渠道进货,经过严格的消毒后才进入生产线的,“出厂的鸭架都是符合卫生标准的,保质期一般在6个月左右”。

  此外,苑某的辩护律师还出具了两份检验报告,证实苑某的公司销售商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并出示了证人证言,证实食品毁坏变质会退回厂家。

  对此,公诉人认为,虽然苑某的公司有相关卫生标准证明,但是不能证明苑某生产的产品质量就合格。

  同时,苑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认定苑某生产的真空包装卤煮鸭架子菌类超标的证据存在瑕疵,因为“用已经腐败变质的货物进行检验,不能准确地反映货物的真实质量。博野县三利肉食制品厂证照齐全,属于正规的肉食加工厂家,其生产的卤煮鸭架子的原料来源为山东六和集团的鸭副食品,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可以被人类食用”。

  作为二级经销商的张某的辩护律师指出:“如果生产有问题就应该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果是销售有问题就应该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我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有销售行为。”

  “5被告人是共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5被告人共同承担生产销售行为,只是分工不同而已。孔某和张某对产品的质量是知情的,在案5被告人均知道烤鸭属于劣质烤鸭。王某提供假的检验报告,这些产品是没有检验报告的,是违法行为。至于张某的销售数额问题,张某一年之内卖了2000多只,只赚了2000多元,他在北京租住的房子每月400多元,所以这个数额有问题。公诉人出具的说明,可以证明构成大肠杆菌超标主要是产生在生产环节,本案中食品监控是完好的、没有破损,所以食品本身的质量就有问题。”对于被告人提出的种种质疑,公诉机关一一作出了回应。

  整个庭审持续了将近6个小时,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本报北京10月24日讯

  时间:10月24日 星期一

  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焦点:被告人否认“黑心鸭”菌落总数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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