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29岁的已婚女子张女士在应聘一家公司时自称未婚,谁知转正仅一个半月就发现有孕在身。感觉受骗的公司以其隐瞒婚姻状况为由,将张女士解聘,被对方提起仲裁。因不服仲裁决定,这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且无需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资。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2010年7月5日,张女士入职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商务拓展专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入职前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张女士均填写“未婚”。2010年11月19日,刚转正一个半月的张女士经医院诊断怀孕并有流产征兆。为此,她向公司请假两周,还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明明已婚却故意向公司隐瞒,对于张女士的行为,公司非常不满。2010年12月,公司以张女士故意隐瞒个人资料、违反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过在解聘通知书上,公司并没有写明解聘的直接原因,而是称张女士入职时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与事实不符。原来,张女士在应聘时就告知公司自己是成人大学在读,还没拿到毕业证。公司事后以这个表面上说得过去的理由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1月10日,张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10年12月16日至2011年5月30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劳动仲裁委裁决铭万智达公司与张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解聘后张女士的工资损失。铭万智达公司因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各方理由
员工:没办婚礼不算正式结婚
张女士表示,自己入职时刚拿到结婚证不久,还没来得及举办婚礼。在自己的概念里,没办婚礼还算不上正式结婚。
公司:若告知已婚就不会录用
公司直言,张女士所在的职位是商务拓展员,需要经常出差,该岗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其入职时告知是已婚,公司很有可能就不录用她。张女士入职时故意隐瞒婚姻状况,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单位员工手册也规定,员工如有隐瞒情况,一经发现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隐婚并未造成不良后果
仲裁认为,尽管铭万智达公司称,招聘的职位具有特殊性,但其并未就招聘条件进行明确说明。张女士并未因隐婚给公司造成什么不良后果,用人单位在所需招聘岗位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以婚否来限定录用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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