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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女孩遭邻居质疑偷窃后坠楼 死者家属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10日12:20  华龙网-重庆晚报

  6岁女儿被女邻居怀疑偷东西,女儿事后莫名坠楼,死者父母将邻居告上法庭索赔。

  近日,石柱县法院一审判决,女孩的死和女邻居没有直接关系,但邻居将女孩偷拿东西的事告诉他人确有不妥,是女孩死亡的一个诱因,应担责10%,赔偿女孩父母3.6万余元。

  邻居说她偷拿东西,6岁女孩坠楼

  小王和妻子在石柱县城租房打工,6岁的女儿燕燕(化名)和他们住在一起,和马某是邻居,两家关系挺好。

  5月24日上午,小王接到房东的电话,得知马某怀疑燕燕拿了她的鞋子。小王赶回来后很生气,不问青红皂白就打了女儿。经过围观邻居劝解,小王领着燕燕回出租屋。

  上楼梯时,小王再次追问女儿有没有偷马某的鞋子,将鞋子丢到什么地方去了。女儿哭着说没拿。在小王打了女儿,并一再追问下,女儿才说已将鞋子丢进垃圾堆了。

  小王赶忙下楼去找,快到楼底时,小王突然听见“咚”一声,发现是女儿坠楼了。

  小王赶紧抱起女儿往医院跑。燕燕终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

  6月8日,石柱县公安局南宾第一派出所出具报告,认定燕燕属于意外坠楼身亡。

  父母状告邻居,为女儿讨名誉权

  失去宝贝女儿的小王夫妇整天以泪洗面,身心倍受伤害。

  为了给女儿讨回公道。7月18日,小王夫妇一纸诉状将马某告到石柱县法院,讨要女儿的名誉权和生命权。

  小王在诉状中称,马某在没有任何依据的前提下,在公众场合散布女儿偷其东西的谣言,损害了女儿的名誉,给女儿幼小心灵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惧感,是导致女儿死亡的主要原因。

  开庭时,42岁的马某辩称自己不存在恶意宣扬和散播燕燕的偷拿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燕燕死亡前已由法定监护人小王监护,系小王监护不力导致燕燕死亡,并且自己的行为与燕燕死亡无因果联系,自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实一个关键的事实:马某在小王赶来前,已将燕燕拿其东西的情况告知了几位邻居。

  邻居做法欠妥,法院判决担责一成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在燕燕的监护人未在场的情况下,将燕燕拿其东西的情况告知了几位邻居,不存在主观恶意,一般民众不会只凭马某的陈述就认为燕燕有偷盗行为,马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害名誉权之法定构成要件。

  考虑本案当事双方均系住在一个家属院的邻居,对于构建和谐的邻里环境均负有相应的义务,虽然马某针对燕燕的相关行为不是导致燕燕死亡的直接原因,但马某将燕燕偷拿东西告知几位邻居确有不妥,属于引起燕燕死亡的一个诱因。

  法院认为,原、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燕燕为何坠楼身亡,唯一可以肯定的是事发时小王在现场,小王监护不力对燕燕的死亡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10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燕燕死亡造成的损失有36万余元,马某承担10%的责任,即向死者父母赔偿3.6万余元。

  即使女孩偷东西

  也不该这样责罚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即便被告所称的燕燕偷盗行为成立,马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尚未年满7周岁的燕燕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

  法官认为,对燕燕的错误行为,马某应当给予适当劝诫或将错误做法告知其父母,由父母亲对她进行教育。

  虽然马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侵害名誉权,但她在小王未在场的情况下,将燕燕拿东西的情况告知几位邻居,确属不当,非但不利于问题解决,还易引起新的矛盾。

  法官也把“鞭子”打在小王身上。小王在没有弄清燕燕是否拿了马某东西的情况下,就对燕燕打骂,是一种不当的教育行为,极易给燕燕造成不良的心理影响。

  即便燕燕拿了马某的东西,小王可对她进行说服教育,指明这一行为的不当之处,不应对燕燕行使打骂等粗暴的不当教育行为。

  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吴祝勇 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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