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11月17日电 (索有为 奚婉婷 穗法宣)笔者17日从广州中级法院获悉,发生于2010年10月14日的广州女工火烧加刀伤老板娘案,其判决结果为被告人苏某婷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9年间,苏某婷在杨某宏经营的广州市一皮具精品店内做员工,后因办理社保等问题,与杨某宏、蔡某就夫妇产生纠纷怀恨在心。2010年10月14日11时许,苏某婷携带预先准备好的汽油、打火机、菜刀,趁蔡某就不备,将汽油泼洒在其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致其全身着火燃烧,后又持菜刀砍击被害人的头部、背部。蔡某就受伤严重,后在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和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住院治疗近300天。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婷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苏某婷死刑并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要求苏某婷一次性赔偿蔡汝就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6351.16元,包括医疗费641561.76元、护理费1573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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