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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主任串通国企出纳挪用2000万元公款

  为给朋友帮忙,某银行支行主任谭某,找到一大型国企出纳谢某,从其单位挪用出2000万元公款。虽然次日便将钱归还,谭某、谢某却未逃过法律严惩。

  11月28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经过法院二审后,维持了一审判决:谭某和谢某均因挪用公款罪获刑,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43岁的谭某从2005年6月起至案发前,任某银行新疆分行小西沟支行主任。因工作关系,常接触很多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一来二去,谭某与新疆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风(化名)成了朋友。 2006年11月,张海风找到谭某称,因公司要建厂房,报批立项时需向发改委出具资金证明,但公司资金不足。谭某为难地说:“这个事情不太好办。”张海风当即承诺:“钱只借用一天,事后立即归还,我肯定不会让你白辛苦。”谭某一听,就答应了下来。

  随后,谭某找某国企出纳谢某帮忙,并承诺事成之后有厚礼相送。36岁的谢某2001年至2009年一直任该国企出纳。最初谢某担心出事,自己承担不起,拒绝了。谭某则表示,“我可以对张海风公司的账户进行监管,你可以放心,肯定不会有问题。”谭某还保证,事后第二天便将钱如数归还,绝不会有人发现。最终谢某答应了。 2006年11月30日,谢某将公司账户内的2000万元资金开具支票交给了谭某。谭某在将支票交给张海风的同时,监督其出具等额支票交给谢某。当2000万元资金入账后,谭某所在支行给张海风公司出具了资金存款证明。次日,张某办完立项手续后,谢某如数将钱存回了公司账户。事后,张海风将3万元好处费交给谭某,谭某将其中1万元给了谢某。

  之后的4年里,因没人发现此事,谭某和谢某也就渐渐忘记了。 2010年7月,开发区(头屯河区)检察院反贪局突然接到举报,说谭某曾经伙同他人违规挪用款项。面对检察官,谭某如实交代了作案经过。谢某被单位领导询问时,也主动交代了事实,并投案自首。二人将3万元好处费退赃。

  今年5月23日,检察机关向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称谭某和谢某犯挪用公款罪。8月4日,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谭某称,自己只是给朋友帮忙,既不是挪用人,也不是使用人,不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谢某则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谢某系共谋,利用谢某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000万元供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并牟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5年;谢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虽非挪用行为的实施人,但是其找到并直接指使谢某违规拆借,其在本案中的作用不低于谢某。法院最后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主办该案的法官说,很多人以为挪用公款后只要如数归还、单位不受损失,就不构成犯罪,实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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