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男子见义勇为误撞人面临指控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6日09:34  南方日报 微博

  焦点2

  好心办坏事,应不应负刑责?

  在讨论中,很多网友表示,考虑到蔡永杰的好心,在判刑时,应对其予以从轻处理。@Jenny-Yu说:“应该从轻处理,毕竟撞人者的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实践中出错了而已,要是这样也判重刑,那以后还有谁敢去轻易帮人呀!”@偷懒的小二也认为“判刑是为了让罪犯接受惩罚,还有就是反省。如果确定是好心的,那么就应该从轻”。

  ◎正方

  “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没问题

  聂立泽表示,一般来说,蔡永泽的行为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于主要责任是司机本人,造成1个人以上死亡的,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可以定为交通肇事罪。可目前,蔡永杰的情况是他的责任有多大不好判断,不好判断的话,定交通肇事罪的理由就不充分。但是无论如何,蔡永杰有过失,过失造成人死亡了,所以定这个罪名没有问题。

  ◎反方

  属假想防卫,不应负刑责

  杨燚则表示,从法理角度分析,本案属于典型的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把实际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因而对自己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产生存在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对此,应当视为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蔡永杰是否有存在认识错误,以及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应结合行为人自身的认知条件,参考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以及案发当时具体的时间、环境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分析,力求准确。

  焦点3

  这种“见义勇为”,该不该奖励?

  在昨天的讨论中,多数网友认为,蔡永杰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悲剧,但是其见义勇为的热心值得鼓励,社会需要见义勇为,我们的心不能因为蔡永杰可能遇到的惩处便变得冷漠,遇事不敢再勇为。聂立泽也表示,人们不能苛求“见义勇为者”,让他们在短时间内以专业的技术来做出谨慎判断,社会应该奖励“见义勇为”的行为。

  但也有网友质疑,如果对蔡永杰似的“见义勇为”予以褒奖,将会产生一种不好的效果,人们可能会以见义勇为的名义导演一个蓄意的伤害。

  ◎正方

  不能苛求见义勇为者,政府应奖励

  网友@吴舸认为:“当下社会道德已经严重沦陷,扶不起、伤不起现象已经充分说明。所以应当引导社会向良性发展,而不是硬性的打击。”还有网友呼吁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政府难断定,政府不予以奖励的,社会能否自发的成立见义勇为基金,来奖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毕竟,奖励见义勇为,是在保护我们每一个人。”

  聂立泽表示,见义勇为可能存在的很多特殊情况,比如见义勇为者防卫过当等。但他们本身是做好事不应该承担赔偿,而受害者索要赔偿也是合理合法的,这时候由专门的基金来来给予赔偿,对事件的调解有很大的帮助。我认为政府的见义勇为基金应该用在这种刀刃上。

  有人担心如此救助“见义勇为”的行为可能会“鼓励”别有用心的人滥用“见义勇为”的名义来违法。但我认为,见义勇为一般不可能等到犯罪事实发生了才采取进行,他又不可能先去确认清楚再去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不应该过多苛求人们具有专业技能、知识以及专业的判断,如果过多地考究这个问题,人们就会对帮助人顾虑重重。

  当然,见义勇为的行为也不是没有界限的,如果有过失的话就像本案考虑“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但另一方面,救人的时候,因为措施不当或者能力不够,在救人的过程中导致对象情况更加恶化,也不应该让救人者承担责任。因为救人者不是专业人士,如果他不救的话,大家都不救人,社会上就不会再有人见义勇为了。首先我觉得道义更重要,不要过多地考虑是否为专业人士或有专业知识才去救人,作为被害人家属和亲戚也应该理解这一点。即使是送到医院医生也会出错。这时候出现严重后果,应该有专门的基金来解决。

  现如今,社会上还没有形成一种让大家都放下包袱去见义勇为的氛围,所以目前不需要考虑“见义勇为”会被滥用的问题。如果将来出现“过头”的现象,再去纠正它。

  ◎反方

  奖励会让人滥用“见义勇为”名义

  网友@硕士生的期待提出:这位市民所谓的“见义勇为”显然不对。如果每个人看到这种情况,都去撞人的话,这不成了一种新的犯罪手段了吗?比如,看到自己的仇人被人追,就开车去撞他,等等。其实,@硕士生的期待代表了一部分网友的担忧。

  @Chensir就表示,目前已经出现了虚假“正当防卫”的案件,犯罪分子往往精心导演“正当防卫”事件。首先让几个人在现场看着他表演,然后激励地激怒对方,当对方被激怒向其反抗时,他便出手重伤对方。他认为,这种行为非常恶劣,“如果我们奖励了蔡永杰这样的‘见义勇为’,谁能保证不会出现导演‘见义勇为’的事呢?”

  南方日报记者 赵杨 实习生 黄光宇 郑骙 统筹:戎明昌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更多关于 过失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