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包工头女儿获机关编制,“安排”自己秘书做镇长……
□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实习生 何歆
原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潘潇被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租地、升迁大开方便之门,收受巨额贿赂。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潘潇受贿总额超过人民币350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指控:助他人租地升迁从中获利
据指控,2005年年底至2011年3月,潘潇在担任花都区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在承揽项目工程、竞选人大代表等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通过提拔任用下属亲信借机敛财。潘潇涉嫌收受贿赂共计506万多元人民币、11万元港币、5000元美元。
受潘潇“关照”的人包括: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另案处理),潘潇帮其租赁花都区交通局场地、竞选花都区人大代表;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江某(另案处理),其女儿受潘潇照顾获得机关编制;发起设立广州花都万穗小额贷款公司的施某元、施某天(另案处理),因得到潘潇帮助,以入股流金山庄为名行贿。
同时,潘潇还通过提拔任用下属亲信借机敛财。2007年年底至2011年3月,潘潇为时任花都区市政园林局局长徐某(另案处理),花都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任某(另案处理)等人职务升迁提供帮助,并“安排”自己的秘书郑某(另案处理)先后担任花都区炭步镇镇长、新华街道办事处主任。
在庭审中,潘潇对公诉机关的主要指控事实均供认不讳,只是对部分受贿数额提出了异议,特别是针对帮助李某(另案处理)租赁花都区交通局场地的指控,潘潇辩称,“我只是帮助李某约了花都区交通局的领导一起吃饭,向他们表示今后要对李某的生意多支持,但并没有直接指示他们要把场地租给李某。”
法院一审:认定受贿金额超过350万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潘潇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亲属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但仅认定了其受贿金额为350余万。其中,一审认定收受建房、装修、购置物品以及亲属旅游费、玉器等财物共价值近260万元,以“工资”、“租金”、“礼金”等名义收取82万元、港币11万元、美元5000元。
该院认为,潘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潘潇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潘潇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财产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宣判后,潘潇当庭表示要先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潘潇其人:“才子书记”每年必讲反腐
潘潇现年54岁,广东电白人。1973年,潘潇到了电白县水东农场当知青,因表现出色,历任车间主任、办公室主任、电白县劳动局干部。
1977年恢复高考后,潘潇成为华南理工大学的学生。毕业后其仕途一路高歌,先后担任全国总工会轻工业工会干部,广州市人事局局长、党组书记,广州市芳村区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广州市委副秘书长,广州市花都区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
从2005年9月起,潘潇先后任广州市花都区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2011年4月,因涉嫌违纪,被有关部门带走接受调查。
据了解,潘潇自幼练习书法,临摹过颜体、隶书,酷爱国画的他还出过一本《潘潇书画作品》,获得不少好评,被人称为“才子书记”。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有人统计过,2005年至2011年,潘潇每年都会有至少一次的反腐讲话,而在他到任花都区区委书记的次年,则有至少4次这样的讲话。就在潘潇被纪委带走接受调查前不久,他还振振有词地向700多名党员干部表示:“要毫不动摇地反腐败”、“规范领导权力的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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