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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家医疗单位被罚数百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9日09:28  都市时报
杜芳朝在自家的药店内 杜芳朝在自家的药店内

狂犬病疫苗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才能经营,必须冷藏保存 狂犬病疫苗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才能经营,必须冷藏保存

文山州疾控中心副主任黄玉云 文山州疾控中心副主任黄玉云

  处罚之下,多家医疗单位纷纷申诉

  提及自己所在的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远分中心(以下简称平远分中心)被处罚一事,分中心主任李光友气愤得猛拍办公桌。他说自己至今不明白,分中心为何会“无缘无故”被处罚。

  文山州药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药行罚【2010】5号]显示:2009年5月25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平远分中心时发现,该中心购进、使用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杜芳朝处购进。为此,平远分中心被罚款893600元。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去年3月15日下发后,平远分中心在4月19日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这个处罚决定。理由是:“所购进的生物制品(包括狂犬病疫苗),全部由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代表熊运兵发来,未曾向杜芳朝购买过疫苗(杜芳朝只是在车站帮转发过疫苗)”。为证明情况,李光友出示了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以及该公司委托熊运兵作为该公司疫苗推广销售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但是,文山州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却提到“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山州境内的医疗机构没有业务往来,熊运兵不是该公司的业务员”。

  这是为什么?李光友认为,文山州药监局是2009年5月25日在平远分中心查到涉嫌违法购进疫苗的票据,而熊运兵的授权委托书早在2008年12月31日就已经截止。“那个时候去查,熊运兵当然不是该公司的业务代表了。”

  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提到,平远分中心曾于2008年9月24日,将购买疫苗款项直接汇入“杜礼恒”(杜芳朝之子)的个人账户。对此李光友解释,平远分中心是按照熊运兵提供的账户汇款,而之后他了解到,熊运兵已将款项全部交回公司财务,平远分中心后来也收到了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

  几乎与此同时,砚山县阿猛镇中心卫生院也向文山州药监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理由也一样。阿猛镇中心卫生院甚至专门从接种该批疫苗的患者中,随机抽取了15份血样,送至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抗体检测。

  阿猛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王军介绍,在送检的15份血样中,除1人抗体为阴性外,其余14人抗体全部为阳性。这可以说明患者所接种疫苗的有效性。

  之后,广南县八宝镇中心卫生院、富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砚山县者腊乡中心卫生院等也纷纷发出“关于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申请书”。砚山县、文山市、西畴县、马关县等市、县的卫生局甚至还联合发出“关于对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滥罚款行为给予坚决制止的请求”的书面报告。

  《药管法》是否适用于疾控中心?

  文山州药监局认定,文山州内的18家疾控中心、医院和卫生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管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因此,该局依据《药管法》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这些单位行政处罚。

  针对这个处罚决定,文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黄玉云认为,文山州药监局是“行政主体违法”,因为药监局忽略了《药管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药管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05年3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第五十八条规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黄玉云表示,医疗机构即便违反了《药管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应由卫生主管部门查处。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文山州药监局,混淆了“疾控中心”与“医疗机构”的概念,从而将适用于医疗机构的《药管法》错误地用在了疾控中心身上。

  疾控中心是否属于“医疗机构”的范畴?对此,文山州药监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科长刘冰认为:“疾控中心与医院和卫生院等,都属于医疗机构。”

  刘冰解释说,疾控中心在承担着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同时,与医院或卫生院一样,开展医疗服务,“比如疫苗接种等医疗服务工作”。

  文山州药监局则表示,该局所查处的违法行为,是从不具有药品批发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处购进药品。这种行为属于由《药管法》规范的范畴,大于《条例》规范的范畴,因而应按《药管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据刘冰介绍,此次对18家疾控中心、医院和卫生院的罚款总额虽然高达数百万元,但考虑到实际情况,18家单位所缴纳的罚款总额只在50万元左右,目前已全部上缴国库。

  制药企业之间复杂的代理关系

  案件进入警方侦查阶段后,2009年9月8日,应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请予协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有关情况的函(云食药监稽函【2009】267号)”的函件,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关于核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用狂犬疫苗有关情况的复函(吉食药监稽函【2009】70号)”。

  复函中指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吉林省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熊运兵”不是该公司业务员,是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康众生公司)的业务员。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委托熊运兵为长生公司推广销售业务代表,并经长生公司授权其在云南省区域经营销售该公司疫苗类产品。

  2009年12月21日,应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协查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函(云食药监稽函【2009】357号)”的函件,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协查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食药监稽函【2009】183号)”。

  复函表示,经查,“益康众生公司是合法的药品医药经营企业,2008年1月1日与长生公司签订了委托代销协议。熊运兵作为之前的遗留问题,长生公司授权其在云南区域销售该公司的疫苗,由益康众生公司代管”。

  一份由长生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俊芳签发的“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显示,从2006年1月1日开始至2008年12月31日止,该公司每隔1年便会签发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熊运兵为该公司疫苗推广销售业务代表。

  2010年7月30日当天,长生公司销售部内勤工作人员申桂玲接受了文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询问。笔录中同样提到:熊运兵的确为该公司委托的疫苗推广销售业务代表。

  申桂玲表示,长生公司生产的药品都是委托益康众生公司销售,之所以会向熊运兵签发授权委托书,是应益康众生公司的要求。“他(熊运兵)不是我公司员工,是益康众生公司的业务推销员。”

  公安机关问及“你们公司开具到文山州境内医疗机构的吉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怎么一回事”时,申桂玲回答:“我们公司的疫苗委托益康众生公司进行销售,发票是益康众生公司申请,我们开具的。”

  2010年8月2日,益康众生公司副总经理单二联接受了文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询问。他表示,熊运兵是长生公司的授权委托业务员,自2007年8月至2008年12月31日由益康众生公司代管。单二联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益康众生公司负责替长生公司销售产品,由长生公司开具发票。按照发票上开出的金额,益康众生公司要向熊运兵全额收取。

  检方和两名被告都不服一审判决

  2010年9月19日,离职已久的熊运兵在安宁市罗白派出所接受了讯问笔录。此时,熊运兵已经就职于某电缆厂,任云南业务销售经理,暂住于安宁市新村小区某出租房。

  讯问笔录当中,熊运兵承认曾经在文山当地推销生物制品,也曾多次将人用狂犬病疫苗推销到当地18家疾控中心、医院和卫生院。次日,文山警方在安宁再次讯问了熊运兵。熊运兵表示,他早在2009年年初就已从之前的公司离职。并表示,他的确曾在文山当地推销过人用狂犬病疫苗。

  9月21日,熊运兵被带回文山接受讯问。当天他表示:“是我将人用狂犬病疫苗药品卖给杜芳朝,由杜芳朝将款项支付给我”。但是一天后,针对警方提出的“你是否将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给杜芳朝”等类似提问,熊的回答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2010年10月28日,熊运兵被批捕。当天他在文山市看守所接受讯问时表示:“杜芳朝帮忙把我发的货转发,货到文山总站时,他(杜芳朝)帮我转发下去,并且帮我收回货款,收回的货款他直接拿现金给我。”当被问到“是否给了杜芳朝什么利益”时,熊说:“我没有给他钱,只是请他吃饭。”

  2011年3月8日,文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杜芳朝未经国家许可,经营专卖药品,情节严重;熊运兵违法向杜芳朝、恒鑫药品经营部销售药品,情节严重”,对两人提起公诉,希望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此后,文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5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芳朝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熊运兵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得知一审判决后,杜芳朝表示不服:“如果我真的触犯了法律,怎么处理我都行。但如果我没有犯法,罚我一分钱我都不服。”不久后,杜芳朝与熊运兵各自递交了上诉状。熊运兵在上诉状中,再次提到了“没有将疫苗销售给杜芳朝和恒鑫药品经营部,只是请杜芳朝帮忙分发和转送疫苗”的说法。

  但是,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也发出了“抗诉书”(文检刑抗【2011】2号),认为法院的判决对杜芳朝的量刑畸轻。“因文山州境内多个市县的18家医疗机构所购进的疫苗接种受众人群多达1100余人,该案社会受众面大,社会危害极大。”

  11月18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此案。

  12月12日,面对着文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年迈的杜芳朝沉默了很久。前一天,杜芳朝从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远分中心的李光友那里了解到,因为缺乏人用狂犬病疫苗,今年来,平远街已经有5人因狂犬病发作而不治。

  杜芳朝还在等待,等待自己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

  (都市时报记者 刘钊 发自文山)

  ●独立观察

  “狂犬疫苗案”

  拷问基层疫苗供应

  □都市时报评论员 梁坚

  文山州18家医疗单位因涉嫌“从个人处非法购进任用狂犬病疫苗”而被文山州药监局处罚,罚款总计数百万元。这个“个人”是文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退休职工杜芳朝,他还因此被羁押、判罚。这个处罚导致多家医疗单位申诉,引发一场目前仍然盘根错节的官司。

  这个案子的主要纠结之处是:国家规定的相关药品疫苗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企业购进,而杜芳朝是个“个人”。而杜则认为他不过是帮人转发,疫苗事实上仍然是具有资质的企业的产品。

  我们无意于判断仍未终结的案情的是非,但这起案件产生的背景却耐人寻味。它与基层卫生防疫系统缺医少药密切相关。文山州狂犬病猖獗,而疫苗却始终紧张。基层卫生院、疾控中心只能依靠打报告来申请购买狂犬疫苗。这中间的报告申请环节、物流环节的温吞、购买环节与制药企业复杂的代理关系,构筑了紧张、被动甚至可能混乱的狂犬病治疗现实。

  当下文山狂犬病问题仍然存在,患者或因疫苗缺少而出现死亡。如何在制度和法律框架下,在监督下迅速提供合理合法的供药渠道,彻底解决疫苗不足问题?这理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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