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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电动车撞人致死被判交通肇事罪

  商报济南消息 (通讯员 王翠 石兆慧 记者 李世武)随着电动车的不断普及,生活中电动车逆行、抢占机动车道、闯红灯、超速等违章行为随处可见,很多人甚至抱着电动车不是“车”的想法,无所顾忌。日前,一名20多岁的小伙子就因为违反交通法规骑电动车撞死人,结果被法院判了刑。

  2011年5月23日16时许,肇事男子杨某准备外出办事,为了方便出行,他骑上了自己刚刚购置不久的电动车,由于还要带着自己的孩子和媳妇一起出门,杨某一点也没考虑到电动车不能载人的法律规定,在电动车后座上搭载上妻儿后直接出门上路。当杨某骑车行至泰安市泰煤机厂二分厂门前路口由北向东左转弯时,由于丝毫没有注意路况,他与由东向西推自行车前行的王某相撞,致王某摔倒并造成严重颅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驾驶非机动车搭载两人未在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日前此案经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审理,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新闻

  延伸

  非机动车肇事其实

  也算“交通肇事罪”

  生活中很多人认为交通肇事罪只能由机动车造成,以为自行车、电动车不算严格意义上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情是这样吗?为此记者昨日采访了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魏茂娟。

  魏律师告诉记者,交通肇事罪中对于肇事交通工具并不是单一的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划分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据了解,该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包括:(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有违章行为,并因此发生重大事故。(2)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对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一定认识,但主观上却疏忽了。(3)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骑自行车者、行人、车主等非交通运输人员。这就是说,交通肇事罪并不是机动车司机的“专利”,任何人都有犯交通肇事罪的可能。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最低客观标准包括:(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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