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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遭遇家暴起诉拒绝立案派出所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23日14:22  兰州晨报

  本报讯 (记者李洁)2007年,遭遇家暴的花甲老妪王彩桦报警求助,并拿出“左耳神经性耳聋”的轻伤报告要求警方立案,警方调查后发现,王彩桦早在8年前就患有此病,决定不予立案。据此,王彩桦将五泉派出所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五泉派出所对此案进行侦查。12月20日,记者获悉,城关区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彩桦的诉讼请求。

  遭遇家暴 要求立案调查

  王彩桦是甘肃某单位的退休职工,2007年3月23日,王彩桦和丈夫发生激烈的矛盾,性格暴躁的丈夫动手打了王彩桦。次日早上,王彩桦在丈夫离家后拨打110报警,称其被丈夫张明在家殴打致伤。接警后,五泉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至王彩桦家。调查过程中,其子小海打来电话,警方将情况说明后,小海表示此事乃家庭内部矛盾,自行解决。

  2007年11月5日,王彩桦持自己委托甘肃省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作出的轻伤(左耳神经性耳聋)鉴定报告来到派出所,要求警方查处家暴一事,并追究张明的刑事责任。随后五泉派出所对此案展开调查,然而对王彩桦的多位家人询问后得知,王彩桦早在8年前就患有此病,五泉派出所经报城关公安分局批准,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了王彩桦。

  三年以后 再次提供证据

  2010年7月11日,王彩桦再次来到五泉派出所要求追究张明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有关书面证据。同年9月7日,征得王彩桦同意后,五泉派出所将王彩桦带到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所,对“书面材料”及其他书面证据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是王彩桦书写形成”。10月14日,五泉派出所将此鉴定结果通知了王彩桦,并要求王彩桦在通知书上签字,遭到其拒绝。

  王彩桦称,五泉派出所虽派员出警,但对其身体的伤痕、伤情未及时委托城关公安分局作法医鉴定,导致她在2008年、2009年分别向城关区人民法院、兰州中院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张明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一案中败诉。

  法院判决 不属行政诉讼

  五泉派出所称,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民警积极查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不存在王彩桦提出的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同时,五泉派出所在2007年11月22日报送城关区公安分局批准后,依据相关规定对王彩桦的报案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该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受理范围,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五泉派出所已经就其控告张明故意伤害案,根据法律规定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就此告知王彩桦,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王彩桦的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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