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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车处张贴偷车贼照片 律师称做法欠妥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28日04:00  大河网-大河报 微博

  □记者 于扬

  本报周口讯 监控录像录下窃贼在超市存车处偷车的经过,存车处遂将其截屏冲洗成照片公开张贴,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连日来,周口市区一峰生活广场存车处张贴的一组图文并茂的“小偷”照片,引起不少市民热议,有市民赞成曝光小偷的做法,而律师认为此举欠妥。

  昨天,记者来到位于中州大道旁的一峰生活广场存车处,刚进入存车处入口,就看到一组照片,照片旁书写着“严防偷车贼”几个醒目的大字,照片显示了一名女子从远到近推车的经过,影像很清晰,且未对脸部做技术处理。“这个就是偷车的,现在已经被警方抓获了!”存车处的一位老汉说。

  记者注意到,“严防偷车贼”的“公告”在存车入口处和出口处共有3张。正在存车的一位先生说:“偷车贼真可恨,张贴照片曝光偷车贼,能起到震慑作用,看看小偷还敢不敢再来这里行窃了。”记者采访中有市民说,这种曝光形式不错。还有市民表示这一做法欠妥,他们认为,不论犯罪嫌疑人犯有什么过错,也不能随意公布嫌疑人的照片。

  对此,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中海律师认为,如果该照片所配文字的内容纯属虚构,那么,公布在公共场合恶意中伤他人,侵犯了照片中女子的名誉权和肖像权。但如果照片中的女子确是偷车贼,已被警方多次打击或被法院认定,发布照片及文字的做法也欠妥当,仍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和人格尊严。

  “这是因为,对偷车贼的处罚只能由执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作出。”李律师指出,即便是通过曝光等道德上的惩罚,也可以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没有授权警方可以随便剥夺和侵犯违法者的肖像权和人格尊严,更没有授权普通公民在未经违法者本人同意,在公共场所公示违法者的照片和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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