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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因网游聚众群殴被判网络禁言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11日07:40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越法宣)去年3月31日,两帮少年在广州越秀区白云路鲁迅公园内聚众斗殴,2人被西瓜刀砍伤。昨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12名少年被判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刑(其中10人适用缓刑),由于群殴事件系由玩网络游戏时的对骂引发,法院对适用缓刑的少年发出禁止令,多名少年被判在2年内禁止网络发言,9名少年被判禁止进入桌球室。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广州地区首次发出的刑事禁止令。

  网上骂架,相约公园群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30日晚,少年周某康与芦某文因在网络上玩网络游戏发生纠纷,继而在网络上互相谩骂,并相约第二天打架。

  当天晚上,周某康将“骂架”一事告诉了同伴李某斌、林志某。后者在微博上又与芦某文互相对骂,并再次约定第二天打架。

  次日下午3时许,周某康纠集李某斌、黄某、林志某等9人携带刀具来到白云路的鲁迅公园。芦某文则召集高某杰、何某文、李某龙、梁某航等6人前去。双方在公园内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芦某文、何某文被黄某、林志某等人持刀砍伤,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越秀法院禁止涉案少年“网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康、芦某文等人结伙在公众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考虑到大部分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多数是在校学生,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良好,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对12名被告人定罪量刑。其中一人被判管制十个月;一人因在缓刑期内再次犯罪、被追究前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另外十人被判处缓刑。

  法院同时认为,周某康、芦某文在网络游戏中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周某康、李某斌、林志某在网络上公开与芦某文进行对骂,直接互相挑衅进行斗殴,导致本案的发生。周某康、李某斌等九人长期在桌球室聚集,个别人还在桌球室结交社会不良人员,大部分被告人在斗殴后的会合地点也是桌球室,可见桌球室已成为各被告人进行不法行为的聚集点。

  为促使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在社区矫正中改过自新,防止再次触犯法律,有必要发出刑事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和进入特定场所。

  法院因此同时判决,周某康在2年半的缓刑期内、芦某文在1年3个月的缓刑期内,禁止登录网络游戏和在网络上发言;李某斌在2年缓刑期内、林志某在2年3个月缓刑期内禁止在网络上发言。周某康、李某斌等9人在缓刑期内禁止进入营业性桌球室。

  如违反禁止令 将被改判实刑

  宣判后,审判长告诫各位青少年应当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要知道所谓的“义气”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结交朋友方面要慎重,要有是非观念,不能盲从。网络游戏是虚拟的,要有正确的心态面对游戏中的失败,须知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有更多的挫折,没有良好、健康的心态面对失败和挫折,心智永远无法成熟。

  记者采访了解到,对于“禁止令”的判决是新生事物,目前其约束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本案中被判处缓刑的少年,将在社区接受矫正和监督,对于其上网的情况,还要靠家长来管教。如果不受管教违反禁止令,法院将对被告人撤销缓刑,改判实刑。

  刑事禁止令

  ■名词解释

  刑事禁止令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内容,根据修正案第2条、11条、14条的规定,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若违反禁止令,则对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则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对于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而言,管制和缓刑考验的执行过程也就是一个改造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同因素对改造效果产生不同影响,有的是积极的,而有的则是消极的,为避免不良因素对改造效果产生消极影响,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对犯罪分子发布刑事禁止令,从而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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