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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审官员称被检方用躲猫猫故事恐吓逼供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1日10:54  羊城晚报

  检方用躲猫猫故事恐吓受审官员

  法院将被告遭逼供的辩护词写入判决书,一审判刑10 年

  这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一名官员被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6万元。

  这是一份并不常见的判决书:8页的判决书, 用了一页多篇幅记述了被告人遭逼供、诱供,从而作出有罪供述的自我辩护。法院根据3 名行贿人的证言和相关书证,结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 年。

  被告人:遭办案人员逼供诱供

  金长江,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原主任。2009 年8月31日,因涉嫌受贿罪,金长江被湖北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日被逮捕。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 年至2009 年,金长江利用担任新闻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6万元。

  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05 年9月至2006年年底,金长江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中国三峡工程报》广告部主任洪磊的现金23万元;2007年年底,金长江在其办公室收受《中国三峡工程报》总编辑潘红艳的现金5万元;2009年年初,金长江在其办公室收受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主任助理兼《中国三峡工程报》总编辑黄华的现金8万元。

  但金长江否认自己收受贿赂, 称自己“所作的有罪供述是违心的、迫不得已的”。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1)伍刑初字第9 号判决书共8 页,其中有一页多的篇幅记述了金长江的自我辩解。

  金长江称:我于2009年8月27日下午接受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调查,31日下午被拘留。由于办案人员连续审讯、轮番“教育”,三天四夜不许睡觉,令我生不如死、意志失控,为早获自由自污己身。现在,我悔恨不已。我因编不出“赃款”去向而否认受贿;又因对检察官的话语产生“恐惧”和“渴望”,不得已再次承认“受贿”。我因编不出“赃款”去向被羁押。在宜昌市看守所被羁押时,我多次否认受贿,结果身心都受到了极大的羞辱;一位检察院领导用“躲猫猫”的故事“恐吓”我。由于我“态度不好”被变换到五峰县看守所, 在去五峰县看守所的路上,办案人员跟我说,你如果态度继续不好,下次给你调整到条件更不好的看守所;在五峰县看守所, 反贪局的领导对我进行过“恐吓”,这让我更加恐惧!又想起有的办案人员说的“你单位几个领导都非常关心你; 黄华、潘红艳因为态度好已出去没事了”等一些话,为了能走出看守所,我不得不编造“赃款”去向并再次违心地作了有罪供认。在取保候审期间,两位办案人员到我家找我谈话,无形的压力逼迫我在“受贿笔录”上签字。

  律师:为金长江作无罪辩护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颜永桃律师、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张荣有律师担任金长江的辩护人, 两名律师为金长江作了无罪辩护。

  律师称,金长江的有罪供述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金长江能合理说明违心作有罪供述的原因和理由。依据金长江的有罪供述,检察机关认定“赃款”去向是用于为其母治病、到日本进修和香港出差花销。现有证据表明这些花销均为被告人及其妻子的正当收入,因此,赃款去向是假的。有证据表明,在黄华、潘红艳所称的行贿时间内,被告人不在办公室。且黄、潘两人有推诿罪责的动机,且已受益。事实上,因认定所得甚少,没有受到任何处分,目前已正常工作。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金长江在“受贿”时出差的机票、火车票等物证,证明行贿人所说在金长江办公室向其行贿时, 金长江出差在外。

  辩护人说,洪磊对行贿等重要事项的陈述前后矛盾,其证言诸多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和人情常理,合理的解释就是根本没有行贿之事。洪磊有推诿罪责的动机,且确已受益,对此证言可充分怀疑。洪磊的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一是其供述的用于行贿的钱款没有来源;二是除了被告人金长江违心的有罪供述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印证。

  张荣有对记者说,金长江案开庭前,洪磊已被判刑, 二审因举报金长江受贿立功减轻处罚。

  据了解, 黄华现任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主任助理(正处级)、潘红艳任新闻宣传中心宣传处处长。

  金长江案曾于2011 年2 月18 日和7月20 日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开庭。

  张荣有告诉记者,两次开庭时,金长江都详细说明自己曾遭办案人员逼供、诱供,从而作出有罪供述,“控方都没有对此作出辩解或反驳”。

  一审判决书中,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没有就金长江所说的遭受逼供、诱供为何不成立作出任何回应。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称:

  行贿人洪磊、潘红艳、黄华的证言陈述的行贿时间、次数、金额与被告人金长江曾作的有罪供述基本一致,可以认定被告人金长江收受了行贿人洪磊、潘红艳、黄华的贿赂款项共计36 万元的基本事实,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长江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判处金长江有期徒刑10 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 万元。

  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杨学林律师认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被告人的口供是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取得的,即使被告人只提供了刑讯逼供的线索,法院也应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确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事实。但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或辩护人不主动要求,法院不会主动启动这一程序。

  据了解,金长江已提起上诉。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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