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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官转业任副局长贪腐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3日03: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沈振华的“能力”在法庭上再也施展不开了 沈振华的“能力”在法庭上再也施展不开了

沈振华庭审忏悔 沈振华庭审忏悔

  倪超 麦麦

  沈振华在忏悔中说:这些人都与我是老关系,平时感情很好,给我一些钱财,而这些都不是我主动要的,是他们主动给的,好像合情合理,与我的职务、工作没有丝毫的关系。但从本质上看并非如此,如果我不是副局长,手中没有一定的权力,为他们办不了任何事情,他们还会主动找我吗?很显然是不会的。他们看中的不是我本人,而是我手中的权力。

  2012年1月11日的下午,江苏省海门市法院,法庭内一场引发海门人广泛关注的审判正在进行。被告人席上坐着的就是江苏省海门市民政局原副局长沈振华。

  1959年8月沈振华出生在海门市郊一个普通农家。1978年,沈振华来到济南军区某炮兵团指挥连服役。在部队的那些年,他的确很优秀,从战士到教导队副队长(副营),这样跳跃性的进步他只花了七年时间。而从军务科参谋(副营)、炮兵指挥部参谋(正营)升迁至某集团军农场副场长(副团),他也只用了四年时间。1997年9月,沈某转业回乡担任了海门市公安局副局长,成为热点部门的一个实权人物。后来他又在市民政局副局长的职位上干了近十年。

  从初期拼搏向上的有为青年到如今落入犯罪的泥潭,对权力和金钱无休止的贪欲成为沈振华的不可再造的人生梦魇。打开沈振华一案厚重的办案卷宗,他大肆敛财的贪婪面目跃然纸上。通过细细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他人生坠落的轨迹。

  大钱小钱都是钱

  在部队待过多年的沈振华对为转业士兵办事很熟悉也很上心,只不过他上心的原因是为了钱。

  有一次,一个朋友带顾某找到了沈振华,称顾某是13年志愿兵转业,请求帮忙安排工作。沈振华向顾某介绍了安置的有关条件和情况,称具体情况要等4月底5月初档案到了市民政局再谈。不过他满口答应帮忙,放下的还是那句口头禅:“找到我,你就找对人了。”临走顾某他们留下了放有万元现金的信封,而沈振华也会心地收下了。

  沈振华可真是说到做到,收人钱财替人办事。顾某的档案到了局里,沈振华第一时间就调来查看,他发现顾某的三等功次数不到三次,不符合安置条件中三等功立功次数需满三次的要求,就建议顾某返回部队设法弄一个三等功来。过了十多天,顾某弄来了三等功登记表,沈振华就找机会悄悄把登记表放进档案中,瞒天过海的“妙计”轻而易举地实现了。顾某又感激地送来了1万元现金,后来顾某被顺利安排到事业编制单位工作。

  这样的事做多了就驾轻就熟。沈振华于2001年至2010年间,利用担任市民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如法炮制,在为秦某、马某、唐某、王某等转业士兵安置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篡改档案、违规为五人安置工作。在频频利用假材料替人找工作的同时,沈振华还利用担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并分管安置工作的职务之便,在为士官包某、黄某安置过程中提供帮助。当然这些好事是不白做的,他的钱包又鼓了不少。

  除了人为造假进行安置,沈振华还利用假材料为人骗取补贴。2011年上半年,做生意的朋友成某找到沈振华,称有名上世纪70年代退伍回乡的邻居陆某年老多病,想“带病回乡”享受补助。沈振华说要请镇上先把材料报上来。后来,沈振华发现材料中缺了份原始的部队住院证明,依照相关规定,这种情况是不能办理的。沈振华还真不惜力,他从往年申办材料中复印了份别人的部队住院病历证明复印件,让陆某把复印件上的名字涂掉,写上自己名字,找机会把假材料放入申请手续中。事情办成后,沈振华收了3000元感谢费。

  3000元不多,可小钱在沈振华眼里也是钱。为张某办同样事项时,沈振华以报支个人餐费的名义收受现金3500余元;在为周某办理请托事项时,收受周某战友所送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积少成多嘛。

  与此同时,沈振华还利用自身职务的影响,为他人申办福利企业大肆提供“帮助”,这种忙就帮大了。

  2008年,沈振华应某钢管公司黄某的请求,指使有关人员在检查验收钢管公司是否符合福利企业标准过程中,放松检查。沈振华在明知公司残疾人人数不符合福利企业申办标准的情况下,唆使黄某采用残疾人挂靠,却不实际上班的方式,虚报残疾人数量,使残疾人人数符合福利企业标准的形式要求,使得公司通过南通市民政局审批,骗得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009年至2010年,因沈振华打招呼,钢管公司通过年审检查,导致骗取国家税收70万余元。在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下发后,沈振华收受黄某所送现金5000元和羊绒衫一件。

  找工作需要钱开路

  “找到我就找对人了。”沈振华时刻践行自己的“豪言壮语”。不仅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尽力发挥,超出他管辖范围的他也绞尽脑汁去办。一方面是要证明他自己有能力有办法;而另一方面,就是为了敛财。

  杨某是海门东灶港镇人,她的父亲陈某搞水产养殖,是沈振华的老朋友。2008年初,陈某找到沈振华,称女儿杨某是城镇退伍兵,想请他帮忙安排工作。沈振华明知安置规定早已改变,于是回答说,找工作的话还得去省里活动活动。心领神会的陈某很快给沈振华送来了10万元现金。“诚信”的沈振华当即出具了张10万元的借条。

  当年10月份,杨某工作名额批下来了,但因接收单位不同意接收,沈振华又向陈某要了10万元现金,又出具了借条。为了解决杨某的工作,沈振华二上南京,光路费、汽油费、住宿费就花了好几千。为了搞定接收单位的相关人员,沈振华也是四处奔波,费用当然都是从陈某送来的款子中支出的。一番活动的结果倒是皆大欢喜,杨某最终到南通某高校上班。事成之后,沈振华从陈某处理所当然地拿回了借条,找工作剩下的几万元余款也就没人再提及了,悉数收于沈振华囊中。

  这种狮子大开口收钱为人找工作的事情,沈振华先后干了9次。其中也遭遇到波折,有次就因为请托对象嫌找到的工作不满意,最终沈振华设法挤出了4万元还给了受托人。还有次请托人因嫌安排的工作不称心,与沈振华发生了矛盾,双方未就下一步安排达成一致意见,最后事情成了半拉子工程,可剩余的钱款沈振华也未及时归还当事人。

  办案人员发现,沈振华先后为施某等10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规定上述10人都不符合安置条件,沈振华收下请托人钱款共计百余万元,后利用分管安置的职务之便和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达到目的,中饱私囊数十万元。

  纵观整个案件,不难发现沈振华将钱和权画上等号。在他心中收了钱才能办成事,拿到了钱他就上蹿下跳,竭尽所能去办。因为事情办好了,别人口袋里的钱就能变成他自己的,而他也就心安理得了。

  能人是如此造就的

  在海门市民政局副局长的岗位上,“能人”沈振华折腾出了不小的动静。他是突然变得这样爱“办事”的吗?其实,办案人员在侦查中发现,早在1998年至2001年期间,沈振华担任海门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就先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江某等人贿赂,合计12.8万元。

  2001年七八月间,一天晚上,朋友江某给沈振华打电话,说自己出大事情了,他支支吾吾地透露他嫖娼的事迹败露,“签字画押”的材料已经被民警掌握,并急切告知了沈振华承办民警的姓名。

  接着江某来到沈振华家中,沈振华故作姿态地训斥江某太不小心了,然后话锋一转,提出打招呼需要钞票,于是,江某赶快拿出现金2万元交给沈振华。沈振华就当着江某的面打电话给承办民警说,江某是他的老战友,要求通融一下。然后,沈振华亲自去要回江某的笔录,并交给江某,致使江某撕毁笔录,逃脱了处罚。

  2001年9月,在收受了孙某3万元贿赂后,沈振华想方设法为对方逃脱因嫖娼被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但由于相关岗位人员坚持原则,没有成功;2000年9月,同样因嫖娼被抓后的拘留问题,在拿到了3000元钱后,沈振华也想帮助违法人员倪某逃脱处罚,但因同样原因,也没有起到作用。

  沈振华打招呼的事项可谓五花八门,尽情发挥其作为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丁某就是看到了这一点,靠上去的。

  1998年,丁某通过别人介绍,和沈振华认识,经多次饭桌上的推杯换盏,熟悉起来。之后丁某有了麻烦,自然拿着钱找到了沈振华。2000年,丁某找到沈振华,提出他表妹小张高中毕业,没有工作,让沈振华帮忙,并送上1万元人民币。沈振华就和他分管的消防大队的领导“商量”,把丁某的表妹小张塞进消防大队上班。

  2000年八九月份,丁某的儿子小丁从部队退伍回来,需要安排个工作,丁某为儿子三次送给沈振华1.3万元,沈振华答应下。先找到法院,又找到了海门市机械公司,都没有接收。后来沈振华还是想办法把小丁安排到刑警中队开车,真是能找的单位都跑了。沈振华清楚自己的价值,2000年,对丁某说,要报支一点餐票。沈振华即拿7000余元餐费发票到丁某办公室换了7000余元现金。

  2001年初,丁某又有事相托,他刚出生的孙女需要报户口,但手续不全,丁某先后两次送给沈振华共计人民币1万元。有了钱,事无大小,沈振华都事必躬亲,找到城区派出所,帮忙把户口报好。

  李某的情况也很相似,沈振华于1998年底,利用担任海门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解决纠纷、竞聘等相关事宜提供帮助,于1999年春节前至2001年春节前,多次收受李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

  沈振华蜕变成“能人”的过程,不是一天两天完成的。

  挪用公款胆练大

  胆子是练出来的,先是打招呼收钱,到后来沈振华干脆自己“拿”了。

  为了解决家人经商和本人购房、装修等事项的资金问题,沈振华于2002年3月至2004年12月间,利用担任市民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下属单位公款,共计239.5万元。其中,3次共计挪用210万元公款进行营利活动;3次共计挪用公款29.5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10.5万元公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另外,沈振华还善于用“借”的办法解决自己的问题。

  沈振华于2002年3月12日向下属单位借款150万元,用于亲属所借贷款转贷,于3月13日归还;2002年8月19日,沈振华借款30万元,用于亲属所借贷款转贷,同月22日归还。2004年5月19日,沈振华借款30万元,用于亲属所借贷款转贷,同年6月11日归还。2002年9月26日,借款21.6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房屋、装修及购买家具。第二年5月24日,又借款2.4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房屋、装修及购买家具。之后沈振华分三次将24万元借款还清。2004年8月4日,沈振华又借款5.5万元用于翻新父母老房子,这笔钱在当年年底还上了。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沈振华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12.7余万元及羊绒衫1件,连同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2万元,一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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