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洪雪)原顺义供电公司天竺供电所所长临时退休时,将一辆业务单位用来抵押工程款的“皇冠”汽车据为己有,结果晚节不保被查。
记者上午获悉,李某因贪污罪被顺义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目前李某已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李某自1989年6月一直担任顺义天竺供电所所长至2005年7月退休。
经司法机关查明,2002年至2005年间,天竺供电所曾为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5次电线工程改造。
2005年6月结算工程款时,天竺房地产公司与天竺供电所签订购车抵款协议,以两辆汽车抵扣5万余元工程款,其中一辆黑色皇冠汽车抵款5万元,另一辆吉普车抵款5000元。
此后,天竺房地产公司又为皇冠轿车交纳保险费4000余元,以抵扣工程款。
但李某未将皇冠轿车交到天竺供电所,也未告知上级单位,而是私自将该车留作私用。
退休后,他私自将该车转卖他人。经鉴定,涉案皇冠车辆2005年6月价值39800元。
据李某供述,当初快退休时,想给自己找个代步工具,就没有把皇冠车开回供电所。
法院认为,李某贪污罪名成立。鉴于李某能如实供述,且能积极退赔赃款、赃物,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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