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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村内游荡遭多名治安员殴打致死

  涉案人员均受到法律制裁

  本报讯(记者武威 通讯员城步仁)熊伟和朋友因为在广东肇庆市鼎湖区坑口的苏村游荡时,被村民认定为窃贼,因而遭多名治安员殴打致死。3月7日,肇庆市鼎湖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19日正式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白某明、白某华、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4年。

  2011年8月11日晚上9时许,被害人熊伟及另一名男子在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苏村内游荡,被村民怀疑为窃贼,遂向该村居委会副主任李某报告,李某打电话要求组织治安队进行巡逻。随后,治安队员白某明、白某华、程某在村口将熊伟两人拦截,并打电话报警。

  李某到达现场后,要求熊伟两人蹲下并从熊伟皮包中搜出两把铁凿等涉嫌盗窃所用的工具。李某、白某华、白某明、程某和村民同案人程某垣(另案处理)等人紧跟着追赶熊伟,并对其进行殴打。后来,熊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案发后,苏村居委会以及被告人李某、白某明、白某华、程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熊伟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方人民币29万元,赔偿款已于当日履行。并得到被害人方出具书面谅解。

  又查明:2011年8月11日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明、白某华、程某、李某主动到坑口派出所接受调查,有自动投案的情节。

  被告人李某、白某明、白某华、程某以及其辩护人均以熊伟有重大盗窃嫌疑,但自己有投案自首情节,并已经做出赔偿,要求从轻处理。

  鼎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白某明、白某华、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积极主导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造成的后果负主要责任;被告人白某明、白某华、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华、程某、李某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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