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微博)》报道 因认为河南洛阳某高校体育部教授张丽(化名)的论文抄袭自己的本科论文,北京体育大学在读硕士生卢迪向洛阳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丽赔偿直接损失及实验经费10万余元。洛阳市中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丽的论文构成了对原告卢迪著作权的侵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张丽26日表示,已经拿到了法院判决书。
反映抄袭未获回应
卢迪2009年从北体大运动康复系本科毕业时,撰写了毕业论文《运动性贫血大鼠血液中五种元素的变化》。论文中,卢迪通过对自己购买大鼠的实验观测,分析出了运动性贫血早期发生时,动物血清中铁、镁、锌、铜、钙5种微量元素的变化规律。
2010年年底,在北体大读硕士的卢迪在北体大学报上发现一篇名为《运动性贫血大鼠血液中Fe、Zn、Ca元素的变化》的论文,署名为洛阳某高校体育部张丽,论文内容与自己的本科论文内容“95%以上”相同,“最大的改变就是,我研究了5种微量元素,而她则选择了其中的3种”,对方的投稿日期是2009年12月30日。
卢迪查询发现,张丽时任洛阳某高校体育部主任、教授。卢迪向该校及相关部门反映张丽论文涉嫌剽窃的情况后,未获答复。卢迪咨询律师后,于2011年初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张丽起诉至洛阳市中院知识产权庭,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直接损失及实验经费10.056万元。
提起诉讼获赔千元
据了解,卢迪论文中的研究对象为:雄性Wistar大鼠14只,体重199±10g,购于北京维通利华实验动物技术有限公司,动物许可证号:SCXK(京)2007-0001,动物级别:SPF级。张丽论文中的研究对象除大鼠数量为16只外,体重、购买地点、动物许可证号及动物级别都与卢迪的论文一模一样。
“这不是抄袭是什么,用于实验的大鼠怎么可能是完全相同?我买的大鼠又没借给她使用。”为证实这一点,卢迪向法院提供了其购买这批大鼠的所有发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迪的文章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予保护。被控侵权作品作为一篇近5000字的专业论文,有近三分之二内容的文字表达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同,被告张丽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卢迪著作权的侵害。对于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当面向原告道歉,该请求法院不再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理费用10万元的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情况后决定,酌情确定为1000元。
被告张丽26日下午表示,她已经拿到了法院判决书,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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