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厕所产子后遗弃垃圾桶致死,被控故意杀人罪
■新快报记者 黄 琼 通讯员 南检宣
因畏惧人言又怕被父母撞破,年仅17岁的打工妹小花(化名)在医院厕所产子后,将孩子掐死并置入垃圾桶内离开,后因失血过多被送入急诊室抢救而事发……昨日,小花被控故意杀人罪在广州南沙区法院受审,其当庭一直痛哭,公诉人陈述事实及罪名后表示案情特殊不作量刑建议,希望法院能酌情从轻从宽处理。
腹痛求诊意外产子
据南沙区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1日8时许,在南沙打工的小花未婚先孕,在南沙区中心医院一楼急诊室女厕所生下一名男婴。分娩后,小花用手掐住孩子颈部,又从垃圾桶拾得的纸巾塞进其口中,将其扔进垃圾桶,导致男婴死亡。小花离开厕所,因产后失血过多被送到急诊室抢救。
据悉,小花事先并不知道自己怀孕,其父母也全然不知,事发当日其因腹痛而被父母送到医院,在医院厕所意外产下孩子。随后,医院的两名清洁工在厕所垃圾桶里发现了婴儿的遗体。
公诉人求从宽处理
公诉人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婴儿自脱离母体独立呼吸后即被视为独立的生命,经尸体鉴定新生儿产下系活体。小花明知扼颈、塞纸巾等会直接导致其死亡,仍然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公诉人称,由于案情特殊,其不对该案发表量刑建议。但其强调,小花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毕竟小花是在一个特殊的情况之下实施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照其他的故意杀人案件相对较低。另外,家人关心的缺位也是本案发生不可或缺的原因。
因此,公诉人提请合议庭注意,在认定小花适用刑罚时,应引用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规定,综合案情及实际,给与其从宽处理。
从小欠缺父母关怀
昨日庭上,小花一言不发全程哭泣不止。据经办人介绍,小花承认自己的所有行为,其称当时突然生了一个孩子很害怕,不知道如何处理,怕别人说她未婚先孕,于是就想将孩子偷偷处理掉。
其辩护人提到,由于小花的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直到一年多前,小花的外公外婆相继过世后,其才辍学来到广州与父母团聚。
根据心理咨询师的评估报告,由于缺乏父母照顾、欠缺家庭关怀,导致小花性格比较内向,造成了一定的心理缺陷。
辩护人还强调,小花的教育程度低,且在当时情况下,一个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力与处理事情的能力确实有限,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不一定十分清楚。
本案将择日宣判。
公诉人
这是一个悲剧,一个心智还未成熟的母亲在毫无准备之际诞下一个新生儿,彷徨失措之下,在没有其他人对她进行必要指引的情况下,她为了掩盖分娩的事实而实施了一个错误的行为,亲手杀害了自己的亲生儿。”
“不值得为了一个小污点放弃大好生命”
法庭辩论中,面对一直哭泣的小花,公诉人还现场对其开导:“希望你能放松一下心情,今天你从开庭到现在一直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且哭泣,我为你而感到痛心。”公诉人提出,此事对小花造成的伤害外人无法了解,但相信小花若再次经历绝对不会再做出错误的选择。
“人生还要继续,不值得为了人生阶段中的一个小污点而放弃自己大好生命。虽然以后的生活可能比较艰苦,但希望你也能坚强的克服。”公诉人建议小花回到社会后,能接受心理治疗,尽早走出阴霾。
“你们外出务工为了让女儿过上好生活,却忽视了对她的照顾。”随后,公诉人还对小花的父母喊话,希望为人父母的能帮助小花熬过这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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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女生溺死亲女获刑三年
新快报讯记者 黄琼 通讯员 崔杰锋报道
上课途中肚子疼,请假去厕所竟产下女婴,眼见师长被啼哭声引来,少女慌乱之中将孩子放入装满水的桶中,致其溺死(本报3月31日A10版曾报道)。近日,广州番禺区法院已对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少女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案情特殊,且其尚未成年,遂轻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查,年仅16岁的小静(化名)是番禺区某中专院校学生。去年11月10日上午,正在上课的小静突然感觉肚子痛,她向老师请假后独自返回宿舍休息,随即在厕所内产下一女婴。下课后,宿舍的同学相继返回,听到婴儿啼哭声慌忙叫来老师,小静将自己反锁在厕所内,哭泣不已。小静不知所措,竟将婴儿放入装满水的桶里,导致婴儿溺水身亡。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婴儿自脱离母体独立呼吸后即被视为独立生命,年幼无知的小静随后被控故意杀人罪。
经办该案的检察官称,在小静长达九个月的怀孕期间,从学校老师到家长竟无一人发觉。而小静也未对任何人提起自己怀孕的事,包括与她早恋发生性关系、后又分手的孩子父亲。
检察官认为,这场悲剧的发生固然是因为小静的无知,而在未成年人的成长中,学校、家长的教育不足和监管缺位同样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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