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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村里出战篮球赛猝死 家属索赔50万元

  家属索赔50余万,法院认定双方不成立雇佣关系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通讯员 贺小丹 报道 男子受邀为村“出战”打篮球,未料因剧烈运动导致猝死,谁该为其死亡“埋单”?男子家属认为其死亡与村委会的邀请有关,随后向其索赔5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子与涉案村委会并不成立雇佣关系,其家属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根据双方无过错的公平原则,判定村委会向其家属补偿8万元。

  篮球赛中倒地猝死

  据了解,阿生于2010年6月入职广州某食品公司,身体状况良好。2011年10月6日应邀代表南沙黄阁镇某村进行篮球比赛,赛中突然昏倒,四肢抽搐,呼吸心跳停止,后经南沙区黄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阿生系剧烈运动导致心源性猝死。其后阿生父母遂要求该村村委会赔偿丧葬费、赔偿金、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

  对此,村委会认为,阿生猝死与其无关,篮球比赛系群众文体性活动,没有任何利益性质,阿生系自愿参加比赛,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同时,其也不同意支付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补偿8万元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生作为成年人,应能认知篮球比赛的竞技性,以及剧烈运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潜在风险等,其自愿接受邀请参与应视为接受这一潜在风险,属于自甘冒险行为。且阿生系因参加篮球比赛时由于剧烈运动致心源性猝死,其死亡结果并非被告故意造成,被告也不存在过失,故被告不存在过错。

  同时,尽管阿生是受邀参加篮球比赛,但其参赛行为并不属于提供劳务,亦无相应报酬,故双方并不存在雇佣关系,遂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但法院同时指出,尽管阿生猝死属于意外,其与被告对死亡结果均没有过错,但鉴于阿生是受被告邀请,为被告利益参加篮球比赛造成意外死亡,故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被告对原告补偿8万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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