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网曝早产儿夭折家属遭医院索要天价停尸费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6日09:05  法制日报 微博

  网言网语

  近日,有人在网上发帖称,41岁高龄产妇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生下一早产男孩,5小时后孩子死亡。网帖称,“医院当初并没有对新生儿做任何体检,甚至没有量一下体温,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特殊护理,甚至连一般的护理都没有。刚刚来到这个世界的幼小生命就这样夭折了”。在与医院打了一年多官司之后,产妇家人到医院去领取孩子的尸体,“医院告知要收11万多元的停尸费”。

  □网闻寻真

  近日,国内一些知名论坛上有人以一位高龄产妇的名义发帖称,河北省保定市一家医院“医疗事故致死人命,医院竟索要天价停尸费”。此外,网帖中还称,医院“把孩子尸体给私自处理了”。

  网帖所说是否事实?《法制日报》记者赶赴保定市进行了实地调查。

  高龄产妇早产儿5小时死亡

  记者发现,该网帖是以一位高龄产妇的口气所写。据网帖中所说,“2010年10月8日,我的临产期将近,本来结婚就很晚的我,为了安全起见,从我们的小县城来到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分娩,我是个已经41岁高龄的产妇,经过剖腹艰难的生下一早产男孩。然而,喜得贵子没有给我带来欢喜,却因此接连不断给我带来了一场场噩梦。我的孩子在产下5小时后,医院告诉我的家人,孩子不幸死亡。”

  据网帖所述,“我是晚了几天才知道这个结果的,惨痛的事实,让我悲痛欲绝。我不清楚孩子死亡是什么原因。本来就是早产,或许孩子有病?可现在我知道医院当初并没有对新生儿做任何体检,甚至没有量一下体温,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特殊护理,甚至连一般的护理都没有。刚刚来到这个世界的幼小生命就这样夭折了。我的家人与医院多次交涉未果,只得将医院告上法庭。我盼望着法律还我一个公道。经过漫长的一年多的等待,2012年2月,法院以该医院护理不当直接造成男婴死亡为依据,判决医院赔偿产妇117633元(实际只付10万元)。法律终于给了弱者一个公正的审判”。

  据网帖中进一步描述,“官司结束后,我的家人到医院去领取孩子的尸体,医院告知要收11万多元的停尸费。医院按照停尸天数,每天收取200元停尸费,从2010年10月8日到2012年3月12日,计520天,总计10.4万元”。

  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网帖中继续介绍,“命运有时并不同情弱者。对于我们一家来说,更加不可预料、难以接受的还不止这‘天价停尸费’。当我的家人提出先把孩子尸体领走的时候,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竟说,‘尸体早扔了’。在我们坚持索要尸体的情况下,医院又随便弄出一个无名死婴来搪塞我们。这个死婴足足有20多斤,而我早产的孩子刚产下时只有5斤多。”

  经过多方联系,记者在保定市雄县一家灯具店铺里见到了发帖者,他是网帖中所称的高龄产妇的哥哥。他告诉记者,网帖所说均是事实。他的妹妹在上述一系列事件发生后,丈夫就此离家出走不知所踪。目前他妹妹精神状况极不稳定,医生诊断为抑郁症。

  “她现在不想住在家里,我就在外面给她租了一间房。她经常会有自尽的念头,为了避免出现意外,我让我女儿和她住在一起,每天看着她。”这位高龄产妇的哥哥告诉记者,“去年年底官司胜诉之后,不久前,赔偿款已经到位了。本来想就这么算了,把孩子接回来早点入土为安。没想到,去要尸体的时候,先是医院太平间按照一天200元的标准要停尸费,后来我们就报了警,接着医院太平间就同意我们将尸体拿走。去拿尸体的时候尸体又找不着了,给了我们一具其他婴儿的尸体。”

  “我妹妹和我妈妈现在都在等着孩子的尸体安葬。现在尸体找不着了,我也不敢告诉她们。”高龄产妇的哥哥告诉记者,他不敢想象自己的妹妹和妈妈如果知道孩子尸体都没有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高龄产妇的哥哥又给记者看了他们家人特意给死去的婴儿所制作的小型棺材。

  “这是我妈亲手给做的。”高龄产妇的哥哥从小型棺材里拿出了一件小棉袄。

  记者随后又向高龄产妇的哥哥提出采访他妹妹的要求,被婉言拒绝了。他说,他妹妹的精神状况目前极不稳定,不适合见人。

  医院称死婴尸体早已经火化

  记者查阅了保定区南市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上述医疗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其中写道,“本院认为,原告在因腹部胀痛到被告处就诊,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记者注)接受并向原告收取押金后,原告与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之间即形成平等有偿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产前及生产过程中,以及其子出生后,被告应按照相关医疗操作规程和规范,对原告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并应给予其子特殊的护理注意义务。由于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在对原告与其子的诊疗过程中,在术前告知和新生儿护理方面存在过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和过错与原告之子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判定赔偿费用为56063元。

  此外,判决书中还认为,由于原告系高龄产妇,本身患有妊娠高血压,在怀孕后就承受了一定的身体痛苦,孩子出生后近5小时便死亡,给二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后又被确诊为抑郁症,更加重了二原告的精神痛苦,依据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在本案中的过失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给二原告带来的痛苦后果,充分体现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和抚慰的功能,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为50000元。

  随后,记者来到河北大学附属医院采访。负责处理此事的医院医务处赵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应该由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接待采访。

  记者又来到医院党委办公室,并给相关工作人员出示了医院不久前写给当地媒体的关于此事的书面回复。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书面回复的内容确系由医院方面做出。此事正在进一步研究之中,将力求给予各方满意的答复,目前尚无更多的信息可以提供。

  记者看到,上述答复中对患者的一些问题做出了回答,要点包括:

  我院太平间属于社会化管理。鉴于许多医疗机构实行后勤社会化模式,我院经向社会公开招标,目前太平间由社会人员负责管理。

  关于“天价停尸费”。首先,停尸收费标准根据保定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保价行费字【2003】第26号文件规定。经调查,太平间工作人员只是告知家属尸体停尸费收费标准,未曾说过“一天收取200元停尸费”。其次,患者并未实际交付停尸费用,“天价停尸费”说法未构成事实。

  经查死婴尸体已经依法火化。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工作的通知》(民事函【1993】64号)文件精神中“特殊情况的遗体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的规定,于2011年9月12日在望都县殡葬管理所依法对死婴尸体进行了火化处理。

  患者家属告诉记者,之前讨要尸体的时候,并没有任何说法,直到几天前当地媒体曝光了此事之后,医院才承认尸体已经提前火化。

  太平间称火化尸体和医院无关

  针对医院的答复,记者来到了医院太平间进行采访。

  太平间的一位男性工作人员见到记者之后情绪激动,认为患者家属对其进行诽谤,自己只是报出了每天200块钱的收费标准,从未实际计算过费用超过10万元的所谓的“天价停尸费”。

  “你去问问他们(患者家属),10万块钱停尸费他们给了吗?我后来不是还说过‘你们就把孩子拉走得了’这样的话,他们怎么又不提了?”上述工作人员说。

  但患者家属告诉记者,本来太平间的工作人员执意要求按照200块钱一天的标准收取停尸费,后来他们报了警,口气才有所松动。

  在患者一位亲友提供给记者的他和太平间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中,太平间工作人员让患者亲友将婴儿尸体拿走,并称,“钱也少不了……因为你放了一年多了……一天200块钱……你赔的那些钱差不多都给这儿来了……”

  此外,患者家属提供给记者的当时现场的视频录像表明,上述太平间男性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在录像中确有出现。太平间男性工作人员在视频中称,“……要这个人,你交钱吧。现在太平间都承包了,你不交钱,肯定是不行……”

  记者又向保定市红星路派出所办案民警证实,患者家属当时确实曾经报过案。

  关于死婴提前火化的问题,太平间一位姓李的女性工作人员,即上述男性工作人员的妻子向记者解释,“因为尸体太多,存放不下了,所以去年9月就火化了”。

  “我们这里放了好多死婴。婴儿的尸体冷冻放了一年之后,样子都差不多,很难辨别出来。”太平间男性工作人员向记者进一步解释。

  李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太平间不仅需要存放尸体,还包括医疗废弃物,因此隔一段时间必须要火化,不然容易出现感染之类的问题。

  李姓工作人员又带记者参观了医院的太平间和堆放在太平间外面的医疗废弃物。

  “我们这里地方并不大,有些尸体停放了好多年了,如果不及时清理,实在放不下了。”李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些患者因为死亡之后还拖欠医院的医疗费,所以尸体还一直停放在这里。

  患者家属对此提出疑问称,“既然好多年前的尸体都还停放在这里,为什么一具很小的婴儿尸体,停放还不到两年的时间,而且在医疗官司还没有结束的情况下就进行了火化?”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是为了避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尸体进行检验,从而承担更大的责任,因此提前将尸体火化。

  “医院太平间已经承包给我们了,这完全是我们的责任,和医院一点关系都没有。”李姓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记者在贴在太平间墙上的《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关于太平间管理的规定》中看到:“为规范太平间的管理,落实国务院殡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由承包人李爱凤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做出以下规定……对因医疗纠纷而存放的尸体,科室及时通知医务室及相关处室,由经办人到太平间办理存取尸体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越权提取该尸体”。

  本报记者 杜晓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更多关于 医院天价费用 诉讼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