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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受贿8万获刑6年 律师质疑其遭刑讯逼供

  ■新快报(微博)记者 吴笋林 实习生 陈慧敏

  昨日终审维持原判,辩护律师要求控方出示审讯音像被拒

  被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8.8万元贿赂,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原副局长王为贪腐一案昨日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宣判。法院认为检方指控证据确凿,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和量刑得当,裁决维持原判,王为受贿8.8万元事实成立,获刑6年。王为及其辩护律师当庭对判决表示不满,称在审讯期间遭刑讯逼供,并指检方不愿出示相关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据。

  证据:新录音未被采纳

  王为受贿案历经一审、二审多次开庭审理,昨天上午在广州市中院进行终审判决。庭上,王为的辩护律师出示了一份录音证据,指一审的检方海珠区检察院当事一名检察官,涉嫌对其进行刑讯逼供获取了认罪口供。

  由于该录音证据属于复制件,且未经证据固化、公证等程序,被主审法官认为真实性存疑,“只能作为一份材料,暂不能作为证据”。庭审法官对辩方律师要求将该录音作为证据的意见未予采纳。

  辩方律师同时指出,王为在接受审讯期间“被打针、吃药”,这种情形下做出的口供不具合法性,因此王为翻供,并否认有罪。检方工作人员指出,审讯期间王为是因出现“高血压、胸闷”等疾病症状,才延请番禺区中心医院医护人员进行治疗的,对此市纪委、医院等工作人员均进行了证明。

  质疑:未出示审讯音像

  此次终审过程中,辩方律师的质疑在于,被告人王为在认为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进行翻供,否认检方指控,而一审法庭却依旧认为证据确凿,裁决其受贿8.8万元成立,判处6年有期徒刑,因此认为不公。

  广州市检察院作为本宗刑事案件的公诉人,出庭检察官称检方不存在逼供行为,王为前后口供一致,审讯时已经承认了受贿罪行。但王为的律师随即反驳。

  检方认为,王为受贿的证据有其他行贿人的证人证言,以及检方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王为的口供作为证据链的一环,只是印证了整个证据链。检方认为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只作为固化证据的手段,无需当庭出示。

  裁决:维持一审原判

  昨日中午,法官当庭裁决,认为王为受贿证据确实,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量刑上均得当。二审裁决维持原判,即王为受贿8.8万元的事实成立,将获有期徒刑6年。此案的判决书将于5日内下达。

  案件回顾

  王为,湖南人,1958年生。原任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副局长、白云区政协委员。2010年7月被刑事拘留。

  2011年4月25日,海珠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称,2007年5月至2010年7月,王为在担任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该局社会福利救急、优抚安置、军休所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共收取贿赂14.8万元。

  最终,经海珠区法院一审认定的受贿金额为8.8万元,判决王为有期徒刑6年。王为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院,昨日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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