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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办主任收受回扣58万余元被判6年

  在组织实施生产扶持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58万余元

  本报海口6月3日讯 (记者王君)近日,省检察二分院对临高县扶贫办原主任林世庄、工作人员王成利和原副主任周卫斌受贿一案审查终结,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分别对三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和2年,缓刑3年。被告人林世庄、王成利、周卫斌分别退回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6万元、5.6万元、2.73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林世庄犯罪所得33.641万元,被告人王成利犯罪所得1190元。

  检察机关指控:临高县扶贫办在组织实施2006、2008、2009、2010年度橡胶、槟榔、桑苗生产扶持项目过程中,林世庄、王成利、周卫斌利用签订购销合同的机会,多次收受覃某等人回扣款,其中林世庄受贿金额58.077万元,个人分赃49.641万元;王成利受贿金额26.119万元,个人分赃5.719万元;周卫斌经手9.523万元,个人分赃2.736万元。

  林世庄、王成利、周卫斌均于2011年3月25日向省检察二分院投案,并分别退赃16万元、5.6万元和2.736万元。另外,根据林世庄的举报,临高县博厚边防派出所抓获了涉嫌犯罪嫌疑人冼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世庄、王成利、周卫斌系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林世庄在担任临高县扶贫办公室主任期间,从2006年8月至2009年9月代表临高县扶贫办分别与覃泽彪、林道雄、梁汉华签订橡胶苗、槟榔苗和桑苗购销合同。被告人林世庄在洽谈、签订合同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工作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回扣,林世庄单独受贿9.28万元,伙同他人共同受贿48.797万元,合计受贿金额人民币58.077万元,个人受贿人民币49.641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王成利在借调到临高县扶贫办主任工作期间,在被告人林世庄的授意下,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覃泽彪两次回扣款16.119万元、林道雄回扣款10万元,总计受贿金额人民币26.119万元,个人受贿人民币5.719万元。被告人王成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周卫斌在担任临高县扶贫办副主任工作期间,在被告人林世庄的授意下,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覃泽彪2.73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受贿罪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世庄与行贿人洽谈,商定具体回扣数额、收取回扣的具体方式、主持分赃并分得大部分赃款,是主犯。被告人王成利、周卫斌根据林世庄的指示收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因此,对被告人王成利、周卫斌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林世庄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重要线索,从而侦破一桩抢劫案件,并抓获犯罪嫌疑人,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最终对三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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