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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倒老人将其遗弃致死被判无期徒刑

  一男子撞倒老人并将其丢至另一地方后致死 近日佛山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本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黄志庆)晨运的六旬老人在村口出了交通事故,却被发现死在了远离事故现场11公里的基围边,而在他手里,还紧紧地拽着一把“救命草”,证明他到基围时还有一息尚存,还想挣扎求生。这一切看似不合逻辑的细节都是为何呢?

  原来,在事发之时,肇事司机梁神喜的确在村口将老人撞倒,可是害怕担责的他最后却将老人送到了基围边丢弃,致使老人失救死亡。昨日,佛山中院向媒体公布,该院近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神喜无期徒刑。

  悬疑:

  衣服遗留事故现场

  尸体却在基围边上

  2009年6月5日凌晨4时许,年届60岁、家住三水区乐平镇的麦某,像往常一样离开家去晨跑,不过这一去便再也没了音信。发现麦某失踪后,他的家人便四处寻找,可是只在黄塘村委会社滘村口路段,看到了麦某的上衣,而在上衣上,竟然还夹杂着玻璃碎片。

  早上8时许,麦某的家人终于等到消息了,有群众报警称,在远离社滘村口的范湖赤岗桥附近的基围边发现了麦某的尸体。而这个地方,距离社滘村口路段有11公里。

  麦某的尸体倒卧在大堤南侧长满杂草的堤腰,在民警翻转他的尸体时,发现他的右手紧紧拽着一小撮尚未拔断的青草。可以想象出,麦某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曾经试图握着这一小撮“救命草”爬出堤腰,可惜这小小的草并不能救得了他,他用尽了所有的力气,最终死在了这里。

  警方回到了麦某家属找到其衣服的社滘村口路段,发现路面由北往南有明显的刹车痕迹,刹车痕迹一直驶向社滘村一侧的路边干草地上。这里,明显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为什么麦某的衣服会留在这里?为何尸体又在远离事故现场的范湖赤岗桥附近?

  通过路面的视频监控,警方看到一辆蓝色货车在事发时经过此路段,而且车头玻璃碎裂,该车的前排还坐着两名男子。经过侦查,警方终于锁定今年39岁的阳山人梁神喜,以及同案的梁阳苟,所有的疑问也终于解开。

  还原:

  无证驾驶撞倒老人

  抬到远处基围丢弃

  据指控, 2009年6月5日5时许,梁神喜在没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套牌的轻型货车搭载梁阳苟(已于2010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瓜农黄某的带领下,准备去运载西瓜。当途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黄塘村委会社滘村口路段时,撞倒正在该路段跑步的麦某。

  两人下车查看,发现麦某当时不住地喊痛。检方表示,事故发生后,梁神喜与梁阳苟下车将受伤的麦某抬上肇事车辆,运至远离事故现场的乐平镇赤岗村赤岗桥侧基围遗弃,后驾车逃离。

  至于为什么将老人抬离现场,检方在起诉书中并没有提及。但是据梁神喜出庭自己供称,他撞倒老人后,便对梁阳苟说快点将老人送到医院,他们合力将老人抱上货车的二排,便开车向范湖方向行驶。半路上老人昏过去,梁神喜以为老人已经死了,就将车开到范湖的一处基围边抛弃。到了基围边后,老人的脚动了几下,感觉到其还有体温,才知道老人还没有死。

  “我害怕赔钱,马上就开车离开现场。”梁神喜说。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梁神喜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套牌车辆上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没有保持安全车速,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麦某步行横过道路,没有主动停车避让,发生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其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过错。梁神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麦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判决:

  不排除救助的初衷

  故意杀人被判无期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梁神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明知被害人此时如不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便有可能失去生命而仍然遗弃被害人于偏僻处,对被害人的死亡具有放任的主观心态并最终致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外,法院在判决时还考虑到了一些从轻的细节。比如梁神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其主观恶性有别于其他直接故意杀人案,且现有的证据不排除梁神喜搬被害人上车的初衷是想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此外他家中有老人和小孩需要照顾。

  综合各种情节后,近日,佛山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神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他对麦某家的经济损失24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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