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父母强送精神病院续:院方介绍就诊过程

2012年07月04日02:59  中国青年报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在北京工作近10年的女工程师陈丹(化名)与男友自由恋爱、同居,其父母发现此事后,协同雇来的4名蛮汉强行把陈丹送至精神卫生专科三级甲等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非自愿留院观察近72个小时。报道称,陈丹在意识完全清晰的状况下,被要求在精神病房脱得一丝不挂接受各种“身体检查”。陈丹出院后,以非法入室及非法拘禁为由,向公安部门举报其父母及回龙观医院。

  7月3日上午,北京回龙观医院否认了该患者“被精神病”的说法。北京回龙观医院是全国知名的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该院院长杨甫德称,“被精神病”其实并不太容易。

  医院回应:不是“被精神病”

  今天,患者陈丹入院当天的接诊医生、病房护士长、住院主治医生、参与会诊的主任医师等逐一介绍了患者的就诊过程。

  “对该患者的诊疗行为绝不应该被称作‘被精神病’”,北京回龙观医院称,该患者曾有过自杀行为和服药经历,且在国内多家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治疗过。该患者入院是由其父母签字同意并亲自办理了相关住院手续,该院也从未派出任何护工上门接诊。

  接诊医生回忆,这名患者在父母和男友陪同下来到医院后,接诊医生向其父母了询问了病史,得知这名患者从2009年开始出现行为异常,不愿与人交往,认为父母会害了自己,并且曾有自杀行为。之后,其又出现过抑郁症状。最近一段时间,患者的父母很为女儿担心,害怕她因病判断力下降被别人利用,所以将其再次送往医院治疗。在接诊过程中,这名患者并不配合,甚至谩骂喊叫,一直处于一种“兴奋状态”。

  对于报道中提及陈丹“被剥光衣服当众接受查体”。院方解释称,患者是自行进入病房的,并在正常遮挡下更换病号服并接受体检和风险评估,完全属于正常的诊疗流程。为陈丹做身体检查的病房护士称,在精神科病房,为严防患者携带危险物品发生自伤、自杀、伤害他人等行为,特别是当事人曾有过割腕自杀经历,此项检查更需要。医院已经保存了患者更换病号服全过程录像。

  参与给这名女患者进行会诊的一位主任医师介绍,在入院后第3天(入院72个小时内), 在征得其父母的同意且在父母及男友的陪同下,医院严格按照国际诊断标准,由3名主任医师、3名副主任医生和接诊医生等为陈丹进行了会诊。会诊最终结果为:复发性抑郁症,目前已处于缓解期,因有主动治疗愿望,所以无需继续在医院治疗,可以回家服用抗抑郁药物,同时接受心理干预治疗。

  谈起这名女患者疾病的成因,这名主任医师认为是因为长期的家庭因素影响,与父母关系不和所致。这名患者在成长过程中心理受到影响,对周围人怀有警觉、不信任等负面心理和情绪。

  回龙观医院新闻发言人认为,这名女患者之所以向媒体陈述不符合事实的情况,是在宣泄自己的情绪,表达对父母的不满。由于这名患者患有抑郁疾病,如果需要再次到医院就诊,医院还将提供相应诊疗服务。

  精神疾病治疗: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权益

  杨甫德表示,医院愿意向公众公开事情的真相,目的是还原医治精神障碍人群的真相,让公众知道这些人群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住院治疗,让公众知道他们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医院应该提供什么服务。

  “被精神病”是公众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杨甫德承认这是中国精神卫生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所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个词让一些公众误解甚至恐慌。

  “事实上,严格依法行医,‘被精神病’绝没有公众想象的那么容易。‘被精神病’实际上出现的情况少之又少,‘被精神病’不太容易。”杨甫德介绍了国内精神疾病诊疗过程。

  按照2007年颁布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精神疾病住院有3种方式。

  第一种是自愿方式,精神疾病患者自愿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办理就医手续,患者本人可以自行决定出院,如果医师认为不宜出院的,应该告知理由,由监护人或近亲属决定是否出院。

  第二种方式是保护性住院。即经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诊断医师提出医学保护性住院的建议。并由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拒绝接受保护性住院治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写明。

  第三种是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其送至精卫生医疗机构。

  对于自愿方式与保护性住院方式出现矛盾时,杨甫德解释称,自愿是最基本原则,保护性住院和由公安机关强制送来都不是主流方式。针对不同患者人群要有不同的方式。

  据杨甫德介绍,无论哪种住院方法,都有完备规范的诊疗程序。比如,在医师接诊时,要询问病史,建立病历,之后接受相应的躯体检查,因为精神疾病患者有可能是躯体疾病造成的,另外也有可能自我伤害。之后,医生会进行状况评估,按照病情程度判断是否符合住院标准。如果需要,下一步就是住院治疗。

  “在这一过程中,医院要充分尊重患者意愿。”他强调,精神疾病治疗的原则是要最大限度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不过,在目前精神疾病治疗人群来看,自愿住院方式和公安机关送来的都比较少,保护性住院则比较多。欧美国家自愿住院居多,这与公众对于精神疾病的认知程度有关。

  经过二十多年的十余次修改,《精神卫生法(草案)》已经于2011年6月对外公布。

  杨甫德希望这部法律早日出台:“有了法律就有了具体措施,这既是对从事精神治疗医生行为的监督约束,也是一种保障。同时,立法对医生的自律有了更高的要求,有许多指导性的法律条款,永远需要措施来保障,永远离不开医生的诊疗技术,比如精神疾病的根源到底是什么,用什么药物治疗最合适。”

  杨甫德也想借这一事件,来澄清公众对“被精神病”的误解。“不要认为一旦住进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就毫无办法,首先患者在最初医生接诊时可以自己向医生和监护人提出不同意住院,住进医院后,患者还可以向医生提出申请,在一系列程序保障下,得到一个最符合患者情况的处置治疗方式。”他说。

  本报北京7月3日电

分享到: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